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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实施细则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1 23: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路执法行为,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是指执法机关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决定前,对决定内容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吊销资质证书。

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包括:

(一)扣押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

(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扣押的财物;

(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条 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事先报同级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查,未经法制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提出不同意见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

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查时应当提交审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本)等材料各1份。

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

(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

(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条 执法机构向同级法制部门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查工作。

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部门向局、所、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的;

(二)拒不配合法制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查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