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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30 23:36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行政执法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衡阳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交通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中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县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下设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公路所运管处、海事局、质安处(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建立健全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局(下称局)统一领导级交通运输系统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办公室负责将行政执法公示作为本局的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进行组织协调、统筹推进。

第六条 交通运输局法制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及本级交通系统的的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为本行政执法公示提供平台建设维护、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及公示信息发布管理

第八条 进驻本级政府政务中心交通窗口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的执法公示,由行政审批科负责与政务中心协调落实数据对接

 局及下设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需公示的信息在统一的公示平台(网)上进行公示发布。各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信息进行及时梳理、汇总、上传(上报)、更新、修改、删除 

 第十一条 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执法信息公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局建立信息管理人员库,各行政执法机关公示信息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在人员发生变动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公示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十三  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行政执法事前公开时,应当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交通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人员、依据、权限、程序、救济渠道、监督投诉方式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事前公开的信息。事前公开具体事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与职责。主动公开各级交通运输管理机关的机构设置、具体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执法人员。主动公开本单位《执法人员名单》,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

(三)执法依据。主动公开交通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四)执法权限。主动公开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等交通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对执法事项的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设定依据、执法对象、办结时限等内容予以明确。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对抽查事项的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予以明确。

(五)执法程序。主动公开交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流程图。编制《交通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相对人办理交通行政管理事项。

(六)救济渠道。主动公开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渠道。 

(七)监督投诉方式。主动公开接受举报的监督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受理部门、办公地址及受理反馈程序等信息。

第十四条  事中公示主要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出示执法文书、告知权利义务、公示管理行为过程。事中公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身份公示。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交通行政服务厅或其他办公场所应当公开明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务、执法管理事项等信息。

(二)出示执法文书。严格按照《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湘交法规【2007】196号、湘交政法【2013】35号文件及湘交政法【2012】199号文件等规定的制式文书,制作出示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三)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过程公示。对依申请的交通行政执法事项定向公示办理过程。公示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进行情况,交通行政服务窗口配置“一机双屏”,面向当事人公开即办事项的办理过程。

第十五条 事后公开主要是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执法行为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对执法结果信息予以公开。事后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结果公开。在执法决定做出后3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行政许可信息、“双随机”抽查结果、交通行政处罚结果、交通行政处罚案件执行信息、交通行政收费、交通行政裁决等信息。

(二)信用信息公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公开交通运输管理相对人的信用信息,并定期公开市场供需状况信息等。

十六 因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废止,或者出现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十七 行政执法机关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应当经本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在局的行政执法公示平台统一公示。未经法制机构审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布前应当征求保密部门的意见

第十 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信息在平台长期保存,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的信息应当在本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上保留5年。已经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出现被依法撤销、变更等情形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说明。

十九 局法制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执法公示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 听取本办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 开展实施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的检查;

(三) 受理公众投诉、举报;

(四) 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五)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情况核查,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及时更正将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无法弥补的影响或损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其请求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不按本办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由局法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由此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不良后果的,依法启动问责程序。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通报批评或暂扣行政执法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吊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执法证,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的由交通运输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