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行政执法合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审核,是指办案部门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按照一般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本单位的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以及罚款5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根据执法工作开展需要,经法制部门提出,审核通过,可以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范围予以调整。
第四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行政处罚案件和相关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第五条 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六条 法制部门审核海事行政处罚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具体办案的所深入调查取证。
第七条 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撤销案件。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八条 各办案部门对法制部门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请法制部门复核;法制部门对疑难、争议问题,在做出决定前,须向县交通运输局法制部门请示。
第九条 法制部门负责对各办案部门开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
第十条 各办案部门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案件进行审核,或法制部门及其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
祁东县地方海事处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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