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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9 23: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执法记录仪的应用、执法影音的保存,对日常稽查、调查取证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全所各股室、站、队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记录的形式、范围和载体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动态记录二种形式。

文字记录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行政执法的全过程。

动态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甚至是手机等影音记录设备对日常稽查、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文书送达、行政听证、行政强制等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即录像、录音、照片等声像资料。

第三章 记录的程序与规范

第五条  行政执法现场,开启执法记录仪,相应的行政执法股室、站、队,应有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在场,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规范着装,用语文明得体,依法依规实行行政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现场,要制作现场笔录,记录检查的简要过程、发现的问题,记录应有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的签名。

第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制作勘验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陈述申辩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送达回证、物品退还凭证、结案报告,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人、记录人员在相应的文书中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的全过程进行摄录,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文字记录过程,要实事求是,不捏造、不伪造、不威胁、不强迫,被检查人全程参与,保证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条  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

第十一条   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应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第四章 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执法检查记录,包括文字与动态记录。各股室、站、队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执法结束后将执法记录提交至运输安全法规股,进行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运输安全法规股按照股室、站、队名称,记录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日常稽查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应作为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有执法监督权的机关和公众有权对执法检查记录进行查阅。需要向行政复议部门、人民法院提供案卷、影音资料的,由运输安全法规股审核后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章 记录设备管理

第十七条  各股室、站、队定期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进行执法记录时,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设备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八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卸和更换处理,擅自修理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办案设备无故丢失或者变卖、转借给他人的,追究持有者责任。

第六章 检查与考评

第二十条  定期对执法记录设备反映的行政执法人员队容风纪、文明执法情况进行抽检、定期对记录的案卷、声像资料进行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账,检查结果纳入股室、站、队评奖评优考核,与年度评优奖励挂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不进行执法全程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声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勤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法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祁东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2017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