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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1 23:33

为了加强队伍管理,树立队伍形象,杜绝执法过错和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队员的责任感,特订本制度。

一、所有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进行处罚,凡发生过错和安全事故的,根据其在执法活动中所承担的职责情况,分别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凡未经单位(包括股室)安排同意,执法人员擅自执法和强制执法,造成的过错和安全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执法人员单独行政职权造成过错,由该执法人员承担责任。
  三、违反法定的执法程序造成的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凡不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核、审批而造成过错的行政行为,由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员负全部责任。经审核人审核同意,承办人申报的案件方案,审核人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如审核人在审核时改变或不采纳承办人正确意见而造成执法过错,由审核人负全部责任,经集体决定的行政案件出现过错,由参加研究讨论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审核人)负主要责任,经其它人员负次要责任。
四、因行政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或审核人弄虚作假、错误鉴定、隐瞒检查事实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审核和集体研究时造成错误决定等执法过错,分别由执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或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不属单位组织的强制性行为和执法人员自卫行为,而因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群众或纠缠对象受伤害和损失赔偿在5000元以下为一般责任事故,造成伤害事故赔偿在5000-20000元以下影响较大事故;凡故意伤害或是轻伤以上、赔偿在20000元以上,出现集体上访事件、上级领导做出责任追究决定的事故为重大事故。
  六、凡因行政执法过错由上级部门取消行政决定和行政赔偿5000元以下,造成一般责任事故的,对责任人给予书面检查、通报、警告处分。凡因行政执法过错导致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败诉、对责任人给予记过行政处分,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半年奖,负责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赔偿;凡因行政执法过错、败诉、行政赔偿在20000元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对责任人分别给予记大过、撤职、调离、辞退的处分,并扣除全年奖金,负责本人六个月基本工资以内的赔偿,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试行)。

                                                                      二0一七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