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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市管理执法局法制审核定期培训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0-01 23:22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行政“三项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切实加强法制审核人员的业务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法制审核柚木在进行行政处罚等重大执法工作中,必须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机关的法制审核机构为法规股,法规股应对其股室工作人员及机关各股室、直属大队、二级机构和大队从事法制审核的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对执法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以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四条 法制审核相关人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的基本要求:

1)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带头做到知法、守法,依法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

2)全面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业务水平,严格执法;

3)采取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每月安排1-2天学习,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天;

4)新调入执法岗位的人员必须参加本机关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由本机关组织参加湖南省行政执法资格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进行行政执法。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应与行政执法工作相结合,通过聘请专家、教授、经验丰富的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自学、交流、以案释法等方法进行学习,鼓励支持执法人员参加自学考试、函授等多形式的法律在职学习,着力提高行政执法的水平。

第六条 根据《衡阳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要求,本机关从事法制审核的专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以上由上级机关组织的专业培训,以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