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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费增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4-14 16:14

降费增效,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衡阳两级法院推行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打官司,就是打鉴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审判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越来越多,很多案件必须依赖鉴定意见才能判决,如人身损伤赔偿纠纷需要法医鉴定才能确定赔偿金额,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需要工程造价鉴定才能确定工程造价,合伙纠纷需要会计鉴定才能确定合伙组织的利润。因此,司法鉴定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是,鉴定机构都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社会中介机构,虽然能够为人民法院提供优质的司法鉴定服务,但追求高额利润是中介机构的天性,因此鉴定费用越来越高。近几年来,天价鉴定费用影响审判正常进行的事件不断被媒体曝光,一些工程造价鉴定、产品质量鉴定费用高达数百万元,个别案件鉴定费用甚至比案件争议的标的额还要高。高额的鉴定费用导致当事人做不起鉴定,打不起官司,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严重影响了审判质效。如某建设集团公司与某置业集团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涉工程造价三个亿元,鉴定费用按标准计算需要200多万元,建设集团无力交纳,鉴定无法启动,案件一时无法处理。但是,置业集团公司因大量房产被建设集团申请查封,不能正常销售,也陷入财务困境,导致开发的楼盘无法按期交付,许多购房户口到当地政府及法院上访,引起发其他诉讼和社会矛盾。衡阳中院司法技术处了解到案件审判中存在的困难和双方当事人的困境后,主动与案件的承办法官沟通,并联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了解到本案鉴定陷入僵局的原因为双方当事人矛盾很大,不能通过协商的方式选定鉴定机构,通过公开摇号产生的鉴定机构,认为其是通过公开程序产生的,坚持要求按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用,导致鉴定无法进行,后续审判无法继续。了解矛盾的焦点后,司法技术处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协商,决定采用竞价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通过竞价,该案的鉴定费用确定为50万元,而且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某建设集团支付了首期20万元鉴定费用后,鉴定工作迅速完成,案件很快判决。

按照法律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鉴定机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一般采取随机的方式指定鉴定机构,这样保证了公开和公平,但这种无差别的盲目选择,使得鉴定机构认为其是通过随机摇号产生,当事人只有接受没有办法更换,因此不会给当事人任何议价的空间,而社会上的一般中介业务都有一定的议价空间,导致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费用偏高。这一来导致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加,也让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委托鉴定产生不信任。为更好服务审判执行工作,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益,促进营商环境优化,衡阳中院司法技术处在指定鉴定机构时突破传统的做法,对一些重大案件采取用竞价的方式指定鉴定机构。经比对,采取竞争方式的案件,鉴定收费较随机选择的普遍降低50%以上,而且所有的鉴定都能按期完成,没有一件逾期。为更好推广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2022年开始,衡阳中院司法技术处派员到基层法院,现场指导指导蒸湘、衡南等法院采取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因为鉴定费用降低,鉴定时限缩短,涉案的单位都十分欢迎,认为法院是在替当事人着想,是在为民办实事,《新湖南》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在总结个案办理的基础上,衡阳中院出台了《衡阳法院采用竞争方式确定鉴定机构工作指引》。把鉴定费用、鉴定时限和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的资质作为确定鉴定机构的主要因素,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其中鉴定费用高低权重最重,占50分。《指引》要求鉴定案件的信息对社会公开,所有具有资质的机构均可以参与竞争。《指引》发布后,衡阳中院按此方式办理的案件,选出的鉴定机构都是行业内资质较好的,而且鉴定费用低、鉴定时限较短。《指引》发布后就受到了《鉴定政策》的头条推荐,也引起了兄弟法院及中介机构的高度关注,很多法院及办理破产案件的管理人也借鉴衡阳中院《指引》的做法,开展用竞争方式选择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