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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避税款 单位联动保税收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6-16 16:11

"阴阳合同"避税款 单位联动保税收


近期,祁东县人民法院归阳法庭在审理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时获悉,原告李某向法院主张被告湖南省某公司、阙某等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所依据的股权转让合同与其在祁东县市场监管局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所提交的合同不一致,案涉金额大,是典型的"阴阳合同",涉嫌存在逃税行为。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归阳法庭及时与国家税务总局祁东县税务局归阳税务分局对接,强化信息共享,并向税务局发出司法建议书,提供相关材料,建议税务局对当事人少缴税费进行追缴。

该院判决此案后,李某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祁东法院收到李某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后,随即联系了义务履行人阙某,阙某表示将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款项全部转账至法院代收代付专项账户。祁东法院及时向税务局反馈了该案的兑付情况,税务局随后向李某送达了税务事务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个人所得税361409.6元,印花税750元,合计362159.6元。税务局同时联系法院协助扣留申请人李某362159.6元的案件兑付款。法院收到税务部门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在办理案件兑付款过程中对此款予以扣留。

接下来,祁东县人民法院将与祁东县税务局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法院+税务"联动机制,大力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执行税费征管联动机制的通知》文件规定,建立精诚共治深化合作联动机制,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为助力经济发展及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