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早在1988年制定实施,
《规定》明确,“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
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
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
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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