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目的
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种地农民利益、提升耕地地力水平。
二、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严禁将国家公职人员、失地农民,未出具相关村(社区)组证明的未满18周岁农民和已死亡人员纳入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和依据
对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或暂未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耕地,均以上年度实际种植农作物的耕地面积作为补贴依据,具体发放标准按不低于95元/亩,但不高于114元/亩的标准进行发放,按上述补贴标准发放后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重点向双季稻倾斜,双季稻补贴增加标准根据往年资金结余情况、当年上级安排拨付的补贴资金额度和全县统计的补贴面积等综合确定。具体补贴标准以当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通知为准。
四、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基础信息采集严格按照"农户申报;组长现场核实;村(社区)复核公示;签字上报;资料存档;乡镇(街道、管理处)复核公示;签字上报;资料存档;县级复核、汇总、测算;资料存档,坚决杜绝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社区)两级分配指导数或"闭门造册"的做法。补贴数据经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终审无误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通知,由县农业农村局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卡到户。如有打卡失败的,由各乡镇(街道、管理处)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通知各村(社区)信息员立即对照各银行反馈的情况进行基础信息核改,如因补贴对象死亡造成补贴发放失败的,应及时更换户主信息,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五、补贴发放负面清单
1.已经作为畜牧水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已经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
3.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经改变用途的耕地;
5.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6.长年抛荒的耕地。对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7.违反耕地保护的其他情形。如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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