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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政策解读

来源:政府办     发布时间:2024-08-16 22:01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物质基础和重要保障。为加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修订《祁东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将保障行政单位履行职能和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纳入法治轨道,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都起到积极作用。

一、总体思路

一是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明确管理职责,推进国有资产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效。二是以改革为引领、以创新为支撑,构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统、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三是体现改革成果,将实践中成熟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立下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修订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8号令)。

三、主要内容

(一)界定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范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

(二)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暂行办法》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关于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三)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运行、维护、处置等与预算管理的关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是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原则。《暂行办法》专设一章对资产的预算管理作了规定:一是关于预算编制与执行,《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二是关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对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分别作了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和处置等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形成的收入,由县财政部门规定具体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三是关于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决算中全面、真实、准确反映国有资产收入、支出以及国有资产存量情况。四是关于绩效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此外,《暂行办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应当依法落实资金来源,加强预算约束,防范政府债务风险。

(四)明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具体规定《暂行办法》专设“基础管理”一章,对资产台账、会计核算、资产盘点、资产评估、资产清查、权属登记、资产纠纷处理和信息化等作了规定。一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二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三是行政事业单位将国有资产进行转让、拍卖、置换、对外投资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四是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等。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五是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六是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五)明确了国有资产报告制度一是明确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二是细化资产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管理情况。三是完善报告程序。各部门所属单位应当每年编制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逐级报送相关部门。县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汇总本级和下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和市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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