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2019年8月新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4年1月省政府发布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24〕1号),对全省征地补偿标准等相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
祁东县原征地补偿标准(祁政发〔2021〕7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已满三年。
本次调整征地补偿标准是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征地补偿标准新的政策要求的实际举措,也是适应我县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客观需要,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具体体现。
二、起草过程
1.征求意见及召开会议情况。湖南省自然资源厅于202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做好湖南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更新调整的通知》,县自然资源局2023年5月底开始向各职能部门发函收集更新基础资料,并委托技术单位开展征地补偿标准实施情况调查和依据数据资料分析,统筹调整了征地区片并科学测算区片综合地价,于2023年7月底形成了初步成果,2023年10月7日,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平台公司、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村干部、组长、群众代表意见。
2.合法性审核情况。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座谈会和听证会等情况修改完善文件内容,2023年11月,通过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查。
3.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情况。根据前期意见修改后上报县政府,于2023年12月4日,于县人民政府2023年第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起草原则
最大限度保持政策的延续性,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调整幅度。根据湘政发〔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祁东县实际情况,确定祁东县征地补偿标准在原征地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平均增长幅度为3.2%。
(二)地类系数。根据湘政发〔2024〕1号文件精神,结合祁东县实际情况,确定6种不同的地类系数执行标准。
(三)区片等级。原划分并公布、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征地补偿区片,维持不变,此次将县城I类规划控制区进一步明确按I区标准执行。
(四)施行时间。《调整祁东县征地补偿标准》明确新补偿标准的施行时间是2024年1月1日,与湘政发〔2024〕1号文件规定的时间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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