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订背景
近年来,我县森林资源进入了数量增长、质量提升的稳步发展时期。森林生态持续好转,枯枝落叶不断累积,并在地表腐烂、发酵,积蓄大量可燃物;我县林农交错现象比较普遍,受传统生产方式和祭祀习俗的影响,“烧田埂”“烧荒”“烧秸秆”等农业生产活动用火仍然存在;春节、清明节等节日上坟祭祖、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现象比较普遍;林区开放搞活,进入林区的人员、车辆明显增多,火源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等因素导致森林防火形势日益严峻。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遏制森林火灾发生,特发布本禁火令。
二、制订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
(四)《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五)《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禁火期:每年9月15日至次年4月30日。
(二)划定森林禁火区域: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以外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其中四明山国有林场、杳湖省级湿地公园、鼎山、玉合山为森林高火险区)。
(三)明确森林禁火期内森林禁火区野外禁止行为。
(四)划定森林高火险期及禁止行为。
(五)规范特殊用火审批。
(六)明确违规处罚标准。
(七)鼓励公众参与防火。
相关阅读:森林防火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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