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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关于对《祁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 》文件解读

来源: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6-01-31 09:18


一、起草背景

2015年,经省政府批准,省财政厅、原省地税局联合报请省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湘财税〔201521号),对我省城镇地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目前,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仍按照2015年调整的版本。10年来,我县的行政区划、城镇规划和经济形势均发生了较大变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需根据形势需要作相应调整。为进一步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作用,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县财税部门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进行调整。

二、起草过程及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湘财税函〔20251号)精神,调整由县财税部门负责起草。县财政局、县税务局依照文件精神认真安排部署,起草过程中深入县自然资源局、民政局、住建局等单位开展政策调整调研,充分利用各部门的数据信息成果,了解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现状,为撰写征求意见稿提供真实可信的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初稿。征求各相关部门及部分企业意见,经县市场监督部门会审,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标准;通过县司法部门合法性审查,并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政府批准,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三、主要内容

此次调整对原有明确的征收区域及征收等级维持不变,主要针对前版本基础上因县城发展规划新增的开发区域进行征收范围划定和征收等级认定,并对政策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范围及路段调整描述说明

主要进行了以下四个方面的描述调整:

1.新增征收范围。根据土地等级及土地位置划定,新增7块区域。

2.规范化描述。对原有区域、路段、位置等描述不准确、不规范的部分进行删除或更正。

3.精简化描述。将县城范围内原有同等级相邻区域进行合并简化描述;将各乡镇原有单列征收区域适用土地等级一致的表格删除,精简描述。

4.精细化描述。按照四至描述精细描述征收区域;根据最新城市规划图精细描述征收区域。

(二)征收等级认定说明

参照原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认定标准,县城范围内土地征收等级为8元/平方米、6元/平方米、5元/平方米共3档。县城新增开发区域征收等级均参考县城范围内相邻相近区域征收等级划定,此次调整新增征收范围均采用5元/平方米的征收等级。白鹤街道原有标明的征税范围及征收等级此次不予调整。

(三)施行日期及有效期

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适用税额标准和征收范围自2026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专业名词解释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在我国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的一种财产税。

(二)纳税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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