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15-00533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2015-12-03 | 来源: | 信息有效期: |
祁政办发〔2015〕22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县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及衡阳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关于明确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衡住保组[2013]3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祁东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祁政办发[2011]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中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祁东县城规划区低收入困难家庭界定条件
将《实施办法》原规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低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县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调整为60%。
二、调整祁东县城规划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准入条件
1、将《实施办法》原规定具有本县县城居民户口二年以上(含二年)调整为具有本县县城规划区内户口(即四个街道办事处内非农业户口)。
2、祁东县统计局公布的我县201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202元,按低于60%计算,即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的家庭为城镇低收入家庭。不依据享受城镇低保作为申请廉租房条件,今后每年均根据县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按60%计算确定。
3、家庭住房情况由《实施办法》原规定的申请家庭在本县县城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调整为申请家庭在本县县城规划区无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①申请对象自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出售、赠予、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房产的,均不属于本条中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②在县城规划区内有宅基地登记记录的不属于本条中规定家庭无房的情形。
4、增加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准入条件,规定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财产(不含房产)一人户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二人户不得超过人民币6万元,三人户不得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县人民银行核定为准。
5、调整和明确《实施办法》中的单身申请人年龄界线,由单身申请人需年满30周岁调整为达到法定婚龄,其中孤儿可放宽到年满18周岁。
三、执行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财产)认定程序
1、县民政局应当严格按照《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我县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县城规划区内的非农户口居民家庭出具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
2、申请对象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需提交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核定证明。
3、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可提交《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格证》,无须再进行低收入家庭认定。
4、各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对辖区内申请住房保障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入户调查,从严把关,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办理呈报手续,在办理呈报表上必须签经办人员姓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5、县人民银行、县国土资源局、县房产局、县交警大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通知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委
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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