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14-00739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2014-06-12 | 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祁政办函〔2014〕31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小产权房”清理整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祁东县“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切实规范用地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效遏制“小产权房”行为的蔓延势头,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遏制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70号)、《湖南省“小产权房”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湘政办函〔2014〕18号)的要求,决定在全县各乡镇建城区范围内开展集中清查“小产权房”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机构
为抓好全县“小产权房”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由副县长周国栋任组长,副县级干部刘勇民、县政府办副主任管晓亮、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皆民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规划局、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周皆民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由“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小产权房”清查专项行动办公室,具体负责“小产权房”清查的资料收集、外业调查核实、相关数据上报、立案查处及相关处理建议等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范围全力予以配合。
二、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2008年1月1日以来各乡镇(开发区)建城区集体土地上未批的住宅和商品房。包括各类开发性安置房、开发商非法开发的商品房以及基层组织以各种名义建设的商品房。
三、突出重点
此次清理的重点是开发商非法开发的商品房,基层组织以各种名义建设的商品房,特别是在建、在售的商品房。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3月31日前)。各乡镇要召开“小产权房”清查工作动员大会,全面部署清理工作。要营造强大的宣传攻势,多角度、全方位向人民群众宣讲法律法规,宣传“小产权房”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严重危害。要加大典型案件查处及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舆论宣传氛围。
(二)清查摸底阶段(2014年4月1日至30日)。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的“小产权房”清理摸底工作。要实地复核,全面掌握建城区范围内“小产权房”建设的情况。做到不错一宗、不漏一宗,为依法处理收集法定依据。要建立台账,分类统计,并于4月底之前上报。
(三)严肃查处阶段(2014年5月1日至6月30前)。县人民政府将根据调查摸底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坚决拆除一批、查处一批和追究责任一批”的总要求开展清查工作。对典型案件和在建、在售的“小产权房”要坚决叫停、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违规为“小产权房”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严厉追究责任;对顶风在建的要组织拆除或依法移送,重大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对已建好的按照以下分类统计并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1、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小产权房”。
2、规划控制区域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小产权房”,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且房屋只对本村本组出售的。
3、规划控制区域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小产权房”, 不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且房屋对本村之外人员出售的。
4、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小产权房”建设的。
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要明确责任主体。此次专项清查以属地乡镇政府管理为主体,乡镇政府要与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快速高效的协同作战机制,实施无缝对接,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率。
(二)要加强动态巡查,建立台账,及时处置到位。各乡镇对“小产权房”建设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及时报告。同时建立专项行动台账。
六、工作要求
为使集中清查“小产权房”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清理查处过程中无突发意外事件,无徇私枉法案件,无群体性事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坚持原则,依法办事;
(二)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杜绝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既不回避矛盾,又要避免激化矛盾;
(三)坚定工作信心,遵守工作纪律;
(四)协同作战,整合优化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的行政资源,集中优势,重拳出击,快捷有力;
(五)注意上下联动,确保信息畅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表:“小产权房”清理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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