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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政办函〔2014〕18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14-00744统一登记号:文号:
公布时间:2014-04-11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有效期: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祁政办函〔2014〕18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

救助统一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祁东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3 月17

 

 

祁东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

统一保险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体现保险“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人本思想,真正做到为“三农”服务,按照减轻农民负担、为民办实事原则,同时也为了使广大农户在受灾致损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赔偿,为灾后重建提供有力支持,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保单位

按有关会议精神,2014年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东支公司两个保险公司各签单50%,为全县农户住房和灾后基本生活救助统一保险承保单位。

二、被保险人

祁东县农村住户,以乡镇为单位签单。

三、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一年,从201341日开始,期满时须另行统一办理续保。

四、保险金额

每户农户保险金额为6000元。其中:

(一)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5000元;

(二)农户灾后基本生活救助保险金额为1000元。

五、保险费

全县农户统保由县财政补贴保费200万元包干,两个保险公司各100万元。

六、保险范围

(一)保险标的

1.农户住房

农户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长期居住的房屋,包括卧室、正厅、饭厅、厨房。但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承担户主常年居住的一处房屋的赔偿责任(以户口簿列明的户主为准)。

厕所、粪寮、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牛栏、猪舍、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无人居住和正在建造的房屋、装潢、室内财产均不纳入保险标的范围。

2.农户灾后基本生活救助

(二)保险责任

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造成农户住房损失,从而造成农户基本生活困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七、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农户住房

1.受灾的农户住房理赔时,统一按栋计算。每栋农房完全损毁(全倒,即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三分之二以上),赔偿5000元;每栋农房部分损毁(半倒,即指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在三分之一以上,三分之二以下),赔偿2500元。房屋主体结构损毁程度属于全倒和半倒,由县民政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界定。

不论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每户赔偿金额均以保险金额为限。

2.保险标的遭受损失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归被保险人,其金额在赔款中冲抵。

3.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4.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选择向第三者索赔,或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应向保险公司提出书面赔偿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理赔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者追偿。追偿款若超过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保险公司应将超出的部分返还给被保险人。

5.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公司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其有效保险金额应当是原保险金额减去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后的余额。

6.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行使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二)农户灾后基本生活救助

对于因农户住房损失,从而造成农户基本生活困难的,住房全部损失的(全倒户),保险公司补偿1000元;住房部分损失的(半倒户),保险公司补偿500元。

八、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二)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协助查勘。

(三)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解除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关系。

九、为了加强农房统保业务的风险管控,保证被保险农户原保险利益,承保时必须造具农户清册。

十、本方案暂实施一年。

 

 

 

 

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3 月17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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