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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00000000/2020-00600统一登记号:文号:
公布时间:2020-01-07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信息有效期:

  QDDR-2019-01002

  祁政办发〔2019〕9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相关单位,省、市驻祁相关单位:

    《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

  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县委县政府关于支持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满足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有效化解扶贫小额信贷清收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以下简称“帮扶贷”) 是指合作银行向“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发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帮扶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主要用于解决企业产业扶贫项目后期经营的融资需求。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帮扶金后办理“帮扶贷”业务且经营项目为政府扶贫项目的小微企业群体,也可以是经合作双方认可的非扶贫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企业帮扶金”是指由“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县政府指定的经济实体签订了“帮扶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二条  “帮扶贷”业务信贷资金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  帮扶金池组建原则

  基于“自愿缴费,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组建帮扶金池,政府授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  帮扶金管理机构

  成立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帮扶金管理中心),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扶贫办、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农商行、基础投、水利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详见附件1)。全力创优环境,控制和降低运行风险,多渠道地了解和掌握企业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帮扶金管理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帮扶金池内的所有资金支付都必须经帮扶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

  第五条  帮扶金池资金来源

  帮扶金池由企业缴纳的帮扶金和政府指定的经济实体缴纳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组成。政府指定经济实体投入1000万元资金作为帮扶金池风险铺底资金,农商行授予10倍即1亿元的贷款额度。以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开展需要酌情调整。

  “帮扶贷”合作协议终止后,合作银行应将县帮扶金帐户及风险补偿金帐户的余额全部返回原出资单位。

  第六条  企业帮扶金缴纳比率

  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先行缴纳帮扶金,原则上,缴纳比率按以下标准执行:每年按实际获得贷款额的2%缴纳帮扶金。贷款结清后,按缴纳额的50%比例返回企业。

  第七条  帮扶金池账户管理

  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企业帮扶金”和“风险补偿金”,其中“企业帮扶金”由合作银行代收。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资金本金仅限于提供“帮扶贷”业务的担保及代偿。除经帮扶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确认需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提取和支用。

  二、贷款对象、基本条件与担保方式

  第八条  贷款对象

  经帮扶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可的中小微企业。

  第九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为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贷”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

  (二)借款人应满足在合作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要求;

  (三)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扶贫政策,符合合作银行信贷政策;

  (四)人民银行征信报告中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五)客户在合作银行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承诺结算占比不低于贷款占比,同意办理“帮扶贷”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开展“帮扶贷”业务;

  (六)无参与高利贷行为,无购买期货等高风险经营行为,且其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无涉黑、非法集资、参与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七)帮扶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  担保方式

  除“企业帮扶金”和“风险补偿金”外,贷款企业须提供不低于贷款额度40%、符合合作银行要求的抵(质)押或保证。

  贷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须同时对“帮扶贷”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同时与合作银行签订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

  三、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贷款额度

  根据企业申请,结合产业扶贫项目资金需求情况,由帮扶金管理中心和合作银行审批确定。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一年,续贷不超过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

  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评分、信用等级及财政补贴等情况因素,实行差别化的风险定价。

  第十四条  还款方式

  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方式。

  四、贷款业务操作

  第十五条  签订帮扶金合作协议

  合作银行与县政府指定的经济实体签订《“帮扶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客户筛选

  贷款客户主要从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名录中筛选,企业经营项目纳入了省、市、县产业扶贫项目库管理。

  第十七条  受理准入

  合作银行受理客户的业务申请,客户申请材料包含借款人基本情况、业务申请表等。并对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风险状况进行审核,确定是否符合基本准入条件,对符合准入条件的,要求企业按规定提交合作银行授信所需材料。

  第十八条  审查备案

  合作银行根据审批结论,向帮扶金管理中心提交“帮扶贷”业务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借款企业提交《承诺书》和《企业申请纳入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审批表》。帮扶金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帮扶贷”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并通知企业按规定缴纳“企业帮扶金”。

  第十九条  缴纳帮扶金

  贷款审批通过后,合作银行客户经理书面通知借款企业按照规定比例将“企业帮扶金”交存至在合作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上。

  第二十条  合同签订

  在企业缴足“企业帮扶金”后,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

  合作银行信贷执行人员应对全套贷款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贷款审批条件、合同条款已落实,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要素齐全、手续完备,抵(质)押登记手续已办妥,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帮扶金管理中心。

  五、贷款回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正常回收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二十三条  帮扶金代偿

  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帮扶金管理中心应配合合作银行做好到期贷款的催收工作,企业贷款逾期超过1个月,合作银行根据约定申请启动债务追偿程序,同时向帮扶金管理中心出具《关于使用企业“帮扶金”进行代偿的申请》,经“帮扶贷”管理领导小组同意后,用“企业帮扶金”代偿逾期贷款。

  第二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代偿

  当“企业帮扶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本金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帮扶金管理中心提交《关于使用风险补偿资金代偿“帮扶贷”的函》,提出代偿申请后,由“风险补偿金”按本金不足部分的50%比例分担。(风险补偿办法详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  债务追偿

  在实施帮扶金代偿以后,合作银行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双方认可的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回“风险补偿金”后再补回“企业帮扶金”。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所缴纳的帮扶金在其还清贷款后一个月内退还50%,其余50%作为风险互助金继续存入专户。

  六、贷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帮扶金管理中心与合作银行应积极协作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各方应加强沟通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了解贷款企业情况、贷款审批要求等,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银行要定期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业务开展情况,帮扶贷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和管理,促使企业规范经营;合作银行要及时督促借款企业偿还到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和“企业帮扶金”、“风险补偿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管理中心成员名单

  2.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送: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9日印发

  附件1

  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管理中心成员名单

  主    任: 雷建军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 主 任: 肖  钟  县政府副县长

  许仁宗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王晓峰  县政府办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周谦和  县政府办副主任

             龙新林  县扶贫办主任

             曾小广  县司法局局长

             封  晖  人民银行祁东支行行长

             曾莲英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蒋梦霖  县财政集中支付核算中心主任

             周  军  县基础投资集团公司董事长

             李岳军  祁东农村商业银行行长

             肖  琼  县永昌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郭怡孜  县金融服务中心干事

             谢海平  祁东农村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政府办副主任周谦和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贷”业务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的扶持,促进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有效化解扶贫小额信贷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产业扶贫项目提供发展所需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贷”风险补偿,是指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对合作银行为“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办理“帮扶贷”业务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是指由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缴纳帮扶金后办理“帮扶贷”业务且经营项目为政府扶贫项目的优质小微企业群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扶贫小微企业由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银行共同认定并公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作银行”是指与祁东县永昌水利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帮扶贷”业务合作协议、向“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提供贷款的银行。

  第六条  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承诺对合作银行为“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办理的“帮扶贷”业务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祁东县人民政府设立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帮扶金管理中心”),为政府帮扶金管理机构。该中心作为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贷”业务的监督与管理。机构设在县金融服务中心。

  第八条  帮扶金管理中心负责会同合作银行制定和修改风险补偿实施细则,审核并拨付风险补偿金,提出对合作银行贷款的补偿比例进行调整的建议。

  第九条  祁东县永昌水利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与合作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条  风险补偿的范围限于合作银行向“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票据融资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未经帮扶金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确认同意办理的业务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十二条  合作银行在完成对“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企业考察后,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合作银行和贷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以及变更协议后,应及时抄送帮扶金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企业在取得贷款前,按《祁东县产业扶贫小微企业帮扶金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缴纳“企业帮扶金”并签订贷款协议,该笔贷款正式纳入“帮扶贷”风险补偿范围。

  第十四条  当“产业扶贫小微企业池”中的企业出现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超过1个月或未超过1个月但逾期已跨月、欠息5天或虽未达5天但欠息跨月的,或者贷款未到期,但借款企业发生危及甲方债权情形的,经双方共同认定借款企业已无法正常经营或通过努力将无法偿还甲方贷款的,合作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合作银行通知帮扶金管理中心,由贷款企业所缴的帮扶金先行代偿,同时合作银行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五条  当贷款企业所缴的帮扶金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本金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向帮扶金管理中心提出补偿申请,由“风险补偿金”按本金不足部分的50%代偿。

  政府向合作银行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的限额为贷款总额的10%,且不超过政府投入的风险补偿金总额,超过部分政府不予承担。

  第十六条  在实施帮扶金代偿以后,帮扶金管理中心委托合作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先偿还银行债权,剩余部分补回风险补偿金和贷款企业所缴的帮扶金所承担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受偿权先于贷款企业所缴的帮扶金,最后支付违约金。

  第十七条  建立“企业帮扶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每月定期与合作银行核对“企业帮扶金”和“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帮扶金管理中心应加强对“企业帮扶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并根据合作银行的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分担比例。

  第十九条  贷款企业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行为,由帮扶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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