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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埋乱葬 专项治理的通告

索引号:00000000/2018-08309统一登记号:文号:
公布时间:2018-11-05来源:祁东县人民政府信息有效期:

QDDR-2018-00006

 

祁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埋乱葬

专项治理的通告

 

祁政通201815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习,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衡阳市殡葬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对红旗、石门、曹口堰水库库区乱埋乱葬现象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治理对象

红旗、石门、曹口堰水库库区范围内人未死而先占地建成的“活人墓”以及乱埋乱葬的坟墓。

二、治理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所辖乡镇(街道)是治理乱埋乱葬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的治理工作。

(二)公开公正原则。治理乱埋乱葬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原则,治理情况及时公布,并自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三)依法行政原则。治理乱埋乱葬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实施。

(四)分类治理原则。根据坟墓类型、所在位置、建墓年代,分别采取平毁一批、迁走一批、改造一批、遮挡一批,进行生态化改造与治理。

(五)注重长效原则。建立长效机制,从严管理,确保库区范围内不再出现“活人墓”,不再新增坟墓。

三、治理方式

(一)对“活人墓”(包括护栏、石桌椅、平台等构筑物)一律平毁、绿化。

(二)对已葬坟墓四周的附属物(包括护栏、石桌椅等构筑物)一律拆除。合葬墓中已葬1人的,视为已葬墓,按已葬坟墓的标准进行治理。

(三)拆除平毁后的石材就地掩埋或就近统一堆放,不得随意丢弃。

(四)对已葬坟墓,根据所在位置,采取平毁、搬迁、改造、遮挡等方式进行生态化改造。

(五)治理后的地块,由林业部门提供苗木,指导乡镇(街道)及时进行植树绿化。

四、治理要求

(一)2018521日至65日,“活人墓”墓主自行拆除平毁;201866日至76日,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民政局牵头,组织城管执法、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依法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二)治理结束后,如再出现新建“活人墓”或新葬坟墓,一律进行平毁处理,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分。

(三)依法依规对擅自兴建非法墓地、出售墓地从事经营活动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处分。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以暴力威胁和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社会各届对县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乱埋乱葬情况进行举报,举报办公室设祁东县殡改执法大队(老民政局六楼),举报电话:07346264738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8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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