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000000/2020-74782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公布时间:2020-04-01 | 来源: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QDDR-2020-01002
祁政办发〔2020〕10号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祁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四明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县直机关单位,省、市驻祁单位:
《祁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祁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安全、持久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修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农经〔2013〕2673号)、《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689-201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农村学校自建供水工程。
城镇市政供水工程向农村延伸供水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各有关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协会、组织)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一)农村饮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实行属地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各供水管理单位(协会、组织)和自建水厂法人(或负责人)为供水工程供水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设立县、乡、村三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组织,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公室(在县水利局农村水利机电站加挂牌子)、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在原乡镇水电站加挂牌子)和村级饮水管理机构。村级供水管理由村委会负责,各村级集中供水工程分别成立供水协会。
(三)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行的指导、监管。
(四)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站负责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的监督、指导和协调,主要职责:负责镇、村管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的全面监督管理,做好辖区集中、分散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督促村级供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和用水户水费收缴等工作。
(五)村委会及村级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村管集中供水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及水费征收,负责跨村集中供水工程村内村级管网管理、维护,供、用水矛盾协调,督促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保证本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第四条县直相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政监管职能。
(一)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县发改局负责供水价格核定和监管。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财政资金的保障落实。
(四)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划分,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及饮用水源保护监督工作。
(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七)国网供电祁东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电力保障,落实用电优惠政策。
(八)县税务局按照规定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九)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用地和施工环境协调工作,负责保护镇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协调解决本辖区内的用水调度、运行安全、水费征收、日常维护。
第五条供水管理单位(协会、组织)具体负责辖管农村饮水安全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章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条供水工程按产权归属明确管理主体(单位)。社会资本合法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其管理主体为产权所有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原则上跨乡、跨村集中工程由县属水管单位或受益乡镇政府管理,单村集中供水工程由村委会或供水合作组织管理。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由农户自建、自用、自管。
第七条各乡镇、村委会或供水合作组织可将集中供水工程的经营权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拍卖、租赁和承包,其所回收的资金归产权所有者,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发展当地饮水事业。经营方应与工程产权人签订合同。经营方必须保证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需求,不得擅自改变原供水性质并接受乡镇、村(街)的管理和监督。
对本办法发布前按照法定程序出让经营权的农村供水工程,继续按出让合同履行;对不符合规定程序出让经营权的农村供水工程,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依法收回后,可按法定程序出让经营权。
第八条鼓励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创新运行管理机制,整合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境内农村供水工程,采取统一的专业化、物业化的管理模式。
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可采取转让、划拨和特许经营等方式将工程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统一授予国有独资或控股的农村供水公司等新型主体,但授予的方式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九条集中供水工程设施实行分级分段保护管理。进村管网以上供水设施由供水单位(协会、组织)管理维护;村级管网(以供水工程主干支管与入户管道“T”接点为界)及配套设施由受益村委会管理维护;入户工程(以村级管道“T”接点到用水户的所有用水设施)由用水户自行管理维护。村级管网及配套设施渗漏损毁时,村委会应及时组织维修或报请供水单位维修(维修材料费、施工赔损费及矛盾协调由所属村委会负责)。
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厂(站)、水池边界外扩2米,供水主管道两侧2米以内为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石、挖砂、取土、修建建(构)筑物、开沟挖渠、堆放废弃物等危害供水安全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保护范围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一条供水单位(协会、组织)和受益村委会要加强供水管线巡查,及时发再现并排除、修复管网故障和隐患。
第十二条对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农村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所在村委会、供水单位(协会、组织)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迁移、重置等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街道办、管理处)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第五章水源保护
第十三条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各类保护区保护要求以《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为准。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由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向市生态环境局祁东分局提出,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健局等相关部门报权限范围内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应当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修建污水坑、排污渠、养殖场及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活动。因突发事故可能造成饮用水污染时,供水单位(协会、组织)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和县环保、水利、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由生态环境局组织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饮水工程损坏的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损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并赔偿损失。
第六章供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协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安全生产、水源管理、水质检测与管理、卫生管理、设备维护、水费收取、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管理制度,建立供水档案。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供水应急预案,并报乡镇(街道办、管理处)和县水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供水单位(协会、组织)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供水单位(协会、组织)所采用的与水直接接触的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具有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合格证和化验报告。供水单位采用的所有管材、配件、药剂、设备和产品等,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规定。
第十八条供水单位(协会、组织)应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优先满足农村群众饮水需求,不得擅自扩大供水范围和改变供水性质。
第十九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供水水量、水质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并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二)依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主体配水工程,并搞好管网技术服务;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供水区域公布;
(五)接受水利、卫健、环境保护等政府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和用水户的监督;
(六)建立规范的供水档案管理制度。
(七)需要停水且时间超过24小时的要及时通过发布通告或短信、通知等形式告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久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
(四)不得超越水表设旁通管或其他方式盗用;
(五)不得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水表正常计量。用水户结算水表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达到使用年限,用水户应当及时告知供水管理单位维修或者更换,所需费用由用水户承担。
(六)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水质检测与监测
第二十二条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供水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开展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检测。千吨万人以上水厂应单独或联合建立常规水质检验室,配备水质检验人员,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验,并向县水利局、卫健局报告检验结果。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源水水质监测。县卫健局负责对农村供水工程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进行卫生监督与检测。要结合实施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项目,优先对“百吨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和学校自建供水工程设置监测点,定期进行水质监测,逐步达到农村供水水质监测全覆盖。县农村饮水安全水质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供水水质进行行业性检测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时,应立即复检测定,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第八章水费收取
第二十五条集中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跨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原则确定,并按政策规定报县发改局和水利局核定。单村工程由村委会或供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
第二十六条用水户或者供水单位对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具有相应资质的计量鉴定机构检测,计量误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产权人应当更换水表,并承担检测费用;计量误差符合规定标准的,由申请人承担检测费用。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镇环卫、绿化等市政用水水价执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标准。
第九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除限期改正外,并参照《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对其给以适当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移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工程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三十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列入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供水单位(协会、组织)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十一条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以上的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重大维修、水质检测、工程运行管理考核和供水单位的奖励。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农村安全饮水管理办公室每年应开展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测算,提出年度使用方案,审计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n
sp;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送:县纪委监委,县人武部,县委各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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