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科学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加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规范管理,有效控制病媒生物及其传播疾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局拟以县政府名义出台《祁东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为提高社会各方的立法参与度,现向广大市民朋友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2月4日至2024年1月4日通过电子邮箱qdxzfbmsz@126.com提出好的意见及建议。
附件:《祁东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代拟稿)
附件
祁东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代拟稿)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保障和提升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主要是蚊、蝇、蟑螂、鼠以及省级以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规定的其它病媒生物。
第四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防制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爱卫会)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县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爱卫办)具体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爱卫会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县财政应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地段病媒生物的统一预防控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县住建、城管执法、交通运输、教育、卫健、商务、市场监管、文旅广体、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管理处)、村(社区)应当定期组织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开展杀灭病媒生物和治理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九条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制定县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预防控制技术培训,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预防控制药械应用效果评估和预防控制技术科研工作。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爱卫办。
第十条 县爱卫会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开展灭蚊、灭蝇、灭蟑螂、灭鼠活动,县爱卫办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病媒生物防制长效机制,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责任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所需资金由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企事业单位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本单位负责;集贸市场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市场主管单位负责;个体经营户办公、经营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个体经营户负责。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尚未实行物业服务居住区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社区负责。居民房屋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该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建设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由建设或施工单位负责。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约定管理责任的,由产权人负责。责任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区域,其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责任由当地爱卫会或者县爱卫会确认。
第十二条 各单位和村(社区)应当根据国、省、市、县有关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及要求,共同做好以下防制工作:
(一)防鼠灭鼠。有防鼠灭鼠措施,做到门窗严密,合缝、墙壁无孔洞、顶棚无洞隙,下水道一律采用暗沟,同时建防鼠门,安防鼠网,放毒饵盒,堵塞鼠洞。提倡采用粘鼠板,毒饵等物理、生物方法灭鼠,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急性剧毒鼠药等药物。
(二)防蟑灭蟑。各单位和场所应封堵蟑螂藏身的孔洞隙,定期查找清除卵鞘,密闭储放食物。提倡采用粘捕、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蟑螂的成虫和幼虫。
(三)防蝇灭蝇。按城市环境卫生标准修建改造足够的基础公共卫生设施,并加强日常的清洁和维修管理,提倡生活垃圾袋装化,公共垃圾容器密闭化,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箱(桶)清洁,并按需喷药杀灭蝇蛆。城郊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不得设置露天粪缸;人畜粪便、垃圾、污水处理达到无害化要求。重点单位和场所必须配置防蝇灭蝇设施,如纱门纱窗、风幕机、灭蝇灯等,提倡采用灭蝇灯、杀虫剂等方法杀灭蝇、蛆。
(四)防蚊灭蚊。做好河、塘、沟等各种水体改造,清淤治污;填平废沟,翻缸倒罐,严格控制蚊虫的各种孳生水体。提倡用养鱼、杀虫剂等办法杀灭蚊幼虫和成蚊。
第十三条 从事饮食、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鼠、蝇、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应当具备有效的消毒、防尘、防蝇、防鼠和符合卫生要求的污水排放、垃圾和废弃物存放的设施;食品加工、经营、贮存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病媒生物的密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废品收购、建筑工地和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等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行业和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采取改造环境、控制病媒生物孳生地、防范及杀灭等综合防治措施。城乡规划、建设和改造,以及各类建筑工程设计和施工,应当同时规划建设防治病媒生物的卫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垃圾收集设施和公厕,建筑物管线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有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
第十六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规定参加群众性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采取科学、安全、有效的方法控制和降低病媒生物密度,使其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标准。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也可以委托病媒生物防制有偿服务机构代为防控,防控效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第十八条 凡在本区域生产、销售、使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与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灭鼠、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
第十九条 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爱卫会按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单位和个人拒不参加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的,由县人民政府主管爱国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不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县爱卫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爱卫会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示。县爱卫办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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