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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同居生子 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8-20 09:56
     红网祁东分站8月19日讯(通讯员 李钰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案件。
  广东籍女子何某与祁东籍男子周某于2015年相识,后发展成恋人关系,2016年4月何某生育一非婚生男孩周小某。同居生活后,何某与周某因性格不合而感情破裂,小孩出生后一直由何某及其父母抚养,周某对小孩不闻不问,也未支付抚养费。何某遂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7000元至小孩成年时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本案中,何某与周某作为周小某的父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周某未带养小孩,应该支付抚养费。关于抚养费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虽然小孩在广州带养,且孩子生父作为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有一定经济实力,但每月7000元的费用还是过高。经过庭审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周某自2017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0元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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