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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时间:2019-11-25 15:40

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祁政发【2019】11号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在祁东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含归阳工业园),对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方式、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包括:土地市场价款、设计费用、报建税费、建筑安装成本等,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其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市场实际价格核算。

第六条 在祁东县城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下述强制性规范要求,提出出让地块应配套建设停车设施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旧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0.5个停车位配套。旧城区范围:洪青公路以东,含人民路太阳升居委会新铺子地段。

(二)祁丰新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0.8个停车位配套。祁丰新区范围:老湘桂铁路以北,洪青公路以西的祁丰、新丰、洪丰、曹西三圣地段。

(三)玉泉新区(新城区)新建、改建、扩建时每套住宅、每100平方米商业建筑按1个停车位配套。玉泉新区范围:北抵老湘桂铁路,南抵新湘桂客运专线,东抵惠民路(惠民小区),西抵星安路北段延伸段(星安路与南山大道)

第七条  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10%的处罚: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的,对正负零以下的违法建设行为,处基础工程造价7%-10%的罚款;对正负零以上的违法建设行为,按本《基准》(详见附表)处罚。(注:正负零为建筑物标高的一个数值,通常正负零以下部分为基础,以上为建筑主体。)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许可内容建设的,按下列标准处罚:

1、对超出规划审批面积部分的处罚。

按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处罚标准(详见附表)进行处罚。超面积部分计算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核定,涉及到超容积率的由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追缴土地出让金。

2、对改变建筑造型和立面效果的处罚。

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外墙违法面积5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

3、对少建停车位的处罚。

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设置停车位或整改不到位的,每少1个停车位由县自然资源局收取2万元合同违约金;未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应按本《基准》第六条相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每少1个停车位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处以3万元罚款。

4、少建绿化的处罚。

按照《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东县城市异地绿化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祁政发〔2017〕26号)执行。

5、少建公共服务设施的处罚。

未按规划条件要求建设公共厕所、垃圾站、社区用房、物管用房、幼儿园、学校、消防设施等公共服务或配套设施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整改配齐到位,并按5万元/处的标准进行处罚。

第八条  有下列严重违法建设行为之一,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压占公共道路的;

(二)侵占消防通道的;

(三)侵占公共绿地的;

(四)侵占公共广场的;

(五)侵占高压走廊的;

(六)压占公共地下管线的;

(七)改变规划条件的强制性标准,且无法纠正的;

(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侵占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应予拆除等情形。

第九条  进行临时建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的一倍以下的罚款。(临时建筑工程造价: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据其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根据市场实际价格核算)。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十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向县住建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较严重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执法单位公示处罚结果,并计入单位或者个人诚信档案,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乡镇和归阳工业园规划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处罚按以下标准执行:归阳镇和归阳工业园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60%执行,一等乡镇(除归阳镇外)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50%执行,二等乡镇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40%执行,三等乡镇规划区内按照本《基准》处罚标准的30%执行。

第十三条  本《基准》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基准》未尽事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祁东县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祁东县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祁政发〔2017〕6号)停止执行。


附表:《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处罚标准》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19年 1125


附表:

祁东县城规划控制区内各类违法建筑处罚标准





类   别

处罚标准(元/㎡)

备注

 

商品住宅

300

1.对2019年1月1日前违法建筑的处罚,按本标准执行;2019年1月1日后1.5

 

 

 

 

 

1.5

 

 

 

 

 

商业

1000

工业

100

行政办公、文教卫等公共建筑

150

居民住宅

150

村民住宅

100

其它附属建筑(车库、杂房等)

取同地段住宅标准50%

注: 1、对2019年1月1日前违法建筑的处罚,按本标准执行;对2019年1月1日后违法建筑的处罚,按本标准相应类别的1.5倍执行。2、居民、村民住宅的界定:工程总用地面积两壕及以下(含两壕,即128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及以下(含1000平方米)且仅用于自建自住的,为居民、村民住宅;工程总用地面积超出两壕以上或总建筑面积超出1000平方米以上且用作交易的,为商品房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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