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犬警情处置规范
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公安机关涉犬警情处置,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社会秩序,营造安全、健康、和谐的社会氛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出警准备
(一)细化接警问询。接到涉犬类报警时,应尽量问明事件性质和涉事犬只种类、数量、毛色、体型大小,以及犬主是否在场、犬只是否有攻击行为、是否逃窜、是否有人员受伤等情况。报警人尚在现场的,提示其做好自身防护。
(二)做好出警准备。按照接警时掌握的情况,立即进行警力调度和装备准备。其中,属一般性涉犬纠纷的,调动就近警力,携带常规装备出警处置;属犬只游荡滋扰群众,尚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应携带防护手套、护臂、网枪、抱钳、套绳、捕捉网等装备;属犬只肇事,具有严重攻击行为或造成人员受伤的,还应携带必要的武器装备或调度特警等警种支援,同时通知医疗机构和林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健等部门派员赶赴现场协助。
(三)依法分流非警务事项。要有效分流非警务类报警,依据法律法规或地方养犬管理规定,属于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生防疫等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涉犬报警求助,要依托12345、12319、114、120以及政府、街道网格化管理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实施分流处置,并向报警人做好解释,视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二、现场处置
(四)控制现场秩序。民警抵达现场后,要迅速评估现场形势,保护现场人员安全,维护现场秩序。对一般性涉犬纠纷的,应核查养犬证件,做好现场询问调查,依法处理;对养犬扰民、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民警应责令行为人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约束犬只,调查取证、依法处理;对流浪犬游荡滋扰群众,或犬只攻击群众的,要立即隔离犬只,清空中心现场,设置警戒区,必要时应疏散围观群众,做好对犬的处置准备。
(五)对犬开展处置。对非烈性犬,民警在做好充分防护准备的前提下,采用抓捕工具对犬实施捕获;对烈性犬或现场难以实施捕获的犬只,应做好现场围堵,防止犬只逃逸,保持与犬的对峙状态,协调专业人员到场支援处置;对正在撕咬群众,常规手段无法使其停止攻击的,要按照公安机关现场执法的有关要求,依法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果断处置。
(六)合理使用武力。要按照最小武力原则,对犬只优先采用约束性工具实施捕获。对一时难以捕获,但暂时无现实迫切危险性的犬只,在做好防止犬只逃逸的措施后,应协调林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或民间专业力量进行支持,必要时可协调林草部门使用麻醉枪等进行控制捕获。对明显为狂犬,或具有紧迫的现实危害性,如果不采取击毙措施无法避免犬只危害群众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立即扩大警戒区域,清空周围群众,并进行射击前的喊话预警后,对犬只予以击毙。
(七)清理处置现场。对捕捉的犬只(包括有主犬)一律送至犬只留检所进行留检,依据养犬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置。对击毙的犬只尸体,协调犬只留检所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狂犬病检验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现场彻底清理完毕后,方可撤销警戒区。
现场录音录像。使用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设备,对处置过程进行全程不间断记录,自到达现场开展处置开始,至处置结束时停止。对处置现场音视频资料应妥善保管,为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三、舆情导控
(九)及时发布通告。对犬只伤人警情和采用武力手段处置的涉犬警情,要在现场处置完毕后,研判舆情形势,稳妥发布通告。通告要言简意赅,讲明事件起因、过程和结果,表明警方依法处置,坚决保护群众人身安全的态度。对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涉犬警情,可发布现场视频,但不得发布血腥画面和子弹击中犬只的镜头。
(十)做好舆情监测。要加强涉犬警情处置后的舆情监测工作,及时收集网上舆情特别是负面舆情进行研判分析,掌握舆情风向,做好应对措施。对提出合理建设性意见的,要积极予以回应,对造谣中伤、挑动是非的,要予以删除封堵,必要时落地查人,依法处理。
四、有关要求
(十一)严格依法履职。对犬只危害公共安全的警情要高度重视,禁止有警不接、有案不受、有事不办等失职、渎职行为。同时,要依法履行公安职责,不得超越法定职权,不得越权代替其他部门履职。
(十二)坚持安全处置。处理涉犬警情,应密切注意出警人员和周边群众的人身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受伤。要尽量避免试图徒手控制或者安抚犬只,对犬只具有较强攻击性等现实危险的,一律依照本规范进行处置,确保自身和周围群众人身安全。
(十三)用语理性文明。在处理涉犬只类警情相关执法办案工作中,公安机关要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维护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养犬的正当权益,尊重群众对饲养犬只的感情,最大程度争取养犬群众的支持和配合。
五、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联动机制。各直辖市和地市级公安机关要会同城管、林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卫健等相关部门建立应对处置犬只伤人警情的联动机制,制定工作方案和专项预案,吸纳经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养犬"俱乐部"、动物保护组织、义工团队等民间组织参加,增强犬伤人警情处置工作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十五)加强装备建设。要落实必要的资金保障,将专业的犬类捕获、控制器械器具和防护装备列入装备采购计划,配发至基层公安机关,切实解决公安机关应对涉犬警情手段不足、装备不专业的问题。
(十六)开展专门培训。要加强处置涉犬警情的技能培训,掌握相关知识和处置要领,精通器械器具使用,提高处置能力,降低舆论质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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