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教育局>>法规文件

祁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县内转学暂行规定

来源:祁东县     发布时间:2016-11-11 10:53

祁东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县内转学  

暂 行 规 定

 

各乡镇(街道)教育管理中心,县直相关学校:  

  一段时间以来,在学籍管理工作尤其是学生县内转学办理中发现少部分学校未能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县内转学手续不规范,办理环节中互相推诿,给学生、家长及学校带来了困难,也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严肃纪律,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县内转学工作,根据衡阳市教育局《衡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遵守普通中小学转学相关规定

(一)转学办理时间及转学要求  

1、学生转学理由:父母工作调动、家庭户口或住址发生异动、法定监护人发生改变、因某种特殊原因。

  2、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

  3、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4、小学、初中起始年级第一学期和毕业年级第二学期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

  5、学校不得接收未经转出学校同意和不符合异动条件的转学学生,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为有正当转学理由的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二)严格执行县内转学手续办理责任制

  1、转出学校须从国家学籍网为申请转出学生导出并打印该生的《学籍信息表》,作为转学依据和申请之一。

  2、接收学校根据本校学位空缺情况按政策核实申请转入学生的转学理由,并于正式开学前告知学生家长是否接收。

  3、转出学生的《学籍信息表》须由转出学校的经办人(学籍管理员)、教务主任、及学校负责人签名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转出学校应详细告知转出学生家长转学办理流程。

  二、统一规范转学流程

普通中小学生因家庭迁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除了按照《衡阳市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转学规定程序办理操作以外,还需完成以下程序:  

1、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向接收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依据。接收学校出具同意接收书面材料。

  2、学生及家长(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打印《学籍信息表》,交在读学校负责人、教务主任、经办人(学籍管理员)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3、学生或家长(监护人)将转出学校确认盖章的《学籍信息表》提交给转入学校,办理网上转学手续。

  4、大班额学校的学生转入,实行“报批制”。除遵照“出一进一”的原则外,还需提供户籍、房产等证明材料,由县教育局学籍管理职能股室认真审核后统筹安排,各学校及教师个人不得擅自接收。

  三、认真落实学籍管理员备案制

  1、学籍管理具有极强的政策性,属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各学校应当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学籍管理员必须是各单位或学校在职在编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娴熟掌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电子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

  2、学籍管理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上岗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呈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尽快补齐所缺人员。

  3、各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员的配备,合理安排学籍管理员工作,按要求落实课时量。

请各普通中小学校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严格按照以上规定执行。如发现在转学手续办理过程中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办理的,县教育局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如有违反上述规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祁东县教育局  

2016815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