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林字【2014】63号
祁东县林业局公务出差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祁东县财政局祁财字【2014】250号《关于印发祁东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出差审批制度。公务出差必须按规定报批,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班子成员出差要报经局长批准;股室、站所、中心负责人出差1天(当天往返的)要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差2天以上要报经局长批准;其他干部职工出差2天以内股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批准后,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出差3天以上要报经局长批准。出差天数和人员严格控制。局班子成员应根据各自分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合理按排出差人员和天数,出差天数实行级别控制,局班子成员每月控制在10天以内,股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控制在12天以内,其他人员控制在6天以内;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由局长批准。
第三条 有关费用开支标准。有关费用支出严格执行祁财字【2014】250号文件规定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按照规定凭据报销,乘坐交通工具等级为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座;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市辖各县区城(含市)60元/人/天,省内其他地区和省外80元/人/天。住宿费实行限额报销:市辖区域内实行200元/人/天的标准,省内、省外实行230人/人/天的标准,正科级单位负责人可以住一个标准间(或单间),其余人员原则上两人住一个标准间,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标准:县境内每人每天50元,市辖各县区域(含市)每人每天70元,省内其他地区和省外每人每天100元。出差人员应当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或宾馆住宿,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和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原则上不提倡自驾出差,如果自愿自驾出差,一旦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责任由自驾人员自负,但可以在往返车票及市内交通费总和范围内凭油料发票报销油料费。如果超过2人,则只按2人计算报销油料费。
第四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经组织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省内30元,省外4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单位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第三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报账审批。报账要件要齐全:差旅费报销时应当如实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派车单复印件及会议、培训通知文件等,计财股对差旅费报销要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条 要及时报账。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差旅费报销手续、原则上出差结束后7个工作日结清,否则不予报帐。
第七条 加强对差旅报账监督管理。局班子成员对所分管的股室、站所、中心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不能把差旅费当作福利、送人情,对虚报冒领差旅费的,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违规资金必须予以追回,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局计财股每季度对差旅费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公示,以便大家相互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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