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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林业执法单位2014年度执收执罚的规 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28 16:58

祁林字【2014】16号

关于林业执法单位2014年度执收执罚的

规  定

为强化执法单位岗位责任制,调动执法人员的积极性,现依据有关林业政策、法律和法规,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制定本规定:

一、成立执法督查小组

督查小组由王新喜局长任组长,副局长罗祚明、纪检组长徐亮明任副组长,监察室、计财股、人事股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肖刚山任办公室主任。督查小组负责监督管理执法运行情况并进行不定期抽查。

二、执法部门职能

1、森林公安局负责办理森林火灾案件和林业刑事案件。

2、林业执法大队负责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如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林木、苗木,违反征占用林地,非法收购、运输、经营、加工木材,非法猎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非法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违反林木植物检疫规定,违反林木种苗管理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非法移植活立木以及伪造、买卖、林业票证等;负责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后的占后验收、木材伐后验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除外)。

3、成立侵占林地联合执法小组,以执法大队为主,森林公安配合。

4、执法大队对林业站实行“两定”(定具体的加工户名单、定征收额),乡镇林业站协助执法大队征收零星的木竹经营、加工户育林基金(此零星征收金额,不算完成征收任务数)。执法大队开具单独票据并建立台账。局财政提取票据金额的80%作为林业站和执法大队工作经费,双方工作经费各占一半。

三、经费管理

1、对森林公安局办理林业刑事案件的奖励办法。全年办理刑事案件10起以内(含10起)的,移交起诉的每起奖2000元,判实刑的每起奖3000元。全年办理刑事案件超过10起以上的,其超出案件数,按上述奖励标准进行双倍奖励,以起诉书时间界定全年起数。

2、执法大队年征收任务(凡由执法大队开票的罚没收入、育林基金都算征收任务)定为60万元,在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工资、地区津补贴、车费补助等福利待遇与局机关人员一样。局财政按征收任务的30%提取执法开支,如果没有完成60万元的征收任务,其地区津补贴按完成任务比例发放,超额完成部分其超出部分按40%提取办案开支。

3、对侵占林地案,在办案前须报告局长,方可办理,由执法大队督促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后按上缴省财政植被恢复费返回金额的10%作为执法大队工作经费。

4、综合执法大队退下来的同志,享受局机关其它股室退下来的同志同等待遇;执法大队组织有关全局性工作协调会会务费或出县开会(凭开会通知费用)和经局领导同意的出差或外出学习培训的差旅费等由局财政负担。

四、工作要求

1、严格依法行政。要严格遵守林业行政案件执法的法律法规,按政策办事,要用足用够用活林业政策,拓宽执收执罚面,要做到有案必查,使之不走失、不遗漏。要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对徇私舞弊、收受红包礼金、乱开口子、乱批条子和使用自制自购票据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执法大队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2、统一财务管理。执法大队的所有收入和开支必须按季度到计财股结算,实行全局一本帐。收取现金及时上解,原则上一个星期内必须上缴。现金不按时入库和上解,若被有关部门查处所造成的经济责任,由执法大队负责人和当事人各负担20%。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执法大队只掌握提成比例指标,不得另列帐户,更不准私立名目、改头换面扩大开支。执法大队在包干经费内一切开支都必须凭正式税务发票与计财股结帐,且发票有分管的局领导签字、局长审核。

3、严格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一律到计财股领取。开填票据,要加盖公章,做到内容准确具体,不得涂改,更不得大头小尾;作废票据,各联必须齐全,并注明“作废”字样。领票时,必须坚持交旧领新制度,且由专人领票、管票,出了问题追究征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4、建立立案制。案件查处,首先报告大队长和局分管领导同意立案后方可查处,大的案件需向局长报告批准。如果遇紧急情况,办案人员可临急处理,但在案发后12小时内须按程序上报,对查处侵占林地案必须经局长同意才能立案查处。

5、建立案件会商制。为使办案公开、公正、公平,不办人情案,办案必须2人以上参加,处罚在3000元以下,由中队长牵头报大队长与相关人员协商处理;3000元以上,由大队长牵头,报分管的局领导,召集中队长及办案人员代表协商处理。

6、建立案件报表制。中队每半月将经办的案件以书面形式上报大队和分管领导,月底案卷必须归档。

7、将各乡镇林业站长纳入执法业务管理。站长具有执法资格,站内其他人员不具有此资格。办案时必须至少有1名县执法大队人员参加,否则视为违纪。同时,县执法大队办案时,必须通知辖地站长参加。

五、几项规定

林业站、执法大队包乡镇工作人员工作实效与津补贴挂钩。

1、由群众举报或发现的滥伐、活立木移植,而林业站长、执法大队包乡镇人员没有发现或没有举报(包括木材、活立木已流失和未流失),净木材5m3以下,罚林业站300元/次、执法大队包乡镇人员100元/次;净木材5m3以上或活立木移植出县,按该批木材或活立木市场价值的5%处罚辖区站,对执法大队包乡镇人员按3%处罚。(木材市场价:松原木为700元/m3、杉原条为800元/m3,活立木移植以林农出售价的2倍作为市场价),执法督查组下乡巡查时,发现有上述执法不到位情况的,也按上述标准处罚。

2、非法征占用林地,5亩以下罚站200元/次,执法大队包乡镇人员100元/次(农村居民建自用房除外);5亩以上,罚站300元/次,执法大队包乡镇人员100元/次。

3、站长享受执法大队内部在辖区因执法而产生的各项待遇:资金来源各项提成与奖励。但工资津补贴按乡镇站发放标准和渠道不变。执法大队下乡镇开展执法(包括林地执法),林业站工作人员必须协调配合到场并在处罚发票上签名。

4、执法大队包乡镇工作人员、林业站站长因失职而处罚的资金由执法督查小组通报,一月一结。

5、乡镇林业站从林业行政处罚罚没款中提成。

原则上各乡镇林业站从管辖地林业行政处罚罚没款中按10%的比例提取站工作经费(单个乡镇总提成的工作经费最高不超过2万元),该项工作经费与工作实效挂钩,就工作实效作如下规定:

①  提成与乡镇林业站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案件处理参与率挂钩。案件参与率(管辖地案件处理总次数)达到80%(含),给予计提;低于80%、高于60%要按比例提取;低于60%不给予计提,并取消该单位评先评优资格。

②  由于全县各乡镇林业资源分布不均,根据乡镇林业站对行政执法工作支持力度的具体表现,从全县罚没总收入的10%以内进行适当调配平衡。

主题词:林业执法     执收执罚     规定      2014年   

抄送:衡阳市林业局                                   

祁东县林业局办公室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共印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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