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口领办发〔2014〕5号
湖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度计划生育工作
考评内容释义》的通知
各市州人口计生领导小组,省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
现将《湖南省2014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内容释义》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4月22日
湖南省2014年度
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内容释义
一、工作保障(20分)
(一)绩效考核(2分)
【原文】计生(含计生协)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评估,所占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5%。
释义:人口计生(计生协)工作在市州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县市区对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总分值中所占分值达到5%及以上的,计满分;不足5%的,按比例扣分。
(二)一票否决(4分)
【原文】严格落实计生“一票否决”制度。2013年度省级考核评估为合格及以下的县市区,当年须有被市州或县市区 “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被县市区“一票否决”的行政村(居),对被否决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问责。
释义:2013年度被省考核评估为合格、警示、不合格单位的县市区,当年须有被市州或县市区“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且有被县市区“一票否决”的行政村(居)。被否决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被否决村(居)委会的支书、主任和计生专干须受到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适用到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等。
(三)经费投入(6分)
【原文】1.2013年本级计生经费投入到位。按原投入考核口径,市县两级足额安排本级计划生育事业经费预算(以2013年党政线考核确认的2013年本级财政应投入计生事业经费总额为准)。
释义:2013年市县两级财政应投入计生事业经费按如下公式计算:
2013年市级投入总额≥2012年考核确认的市级财政投入基数×(1+经常性收入预计增长幅度×非直管县人口占全市总人口比重);
2013年县级投入总额≥2012年考核确认的县级财政投入基数×(1+经常性收入预计增长幅度)。
2013年度市州、县市区两级人口计生事业费投入,指本级财政实际安排的计划生育经费总额,包括计生事业费、行政经费、行政及事业编制离退休人员经费,但不包括以下经费:(1)当年度补拨以前年度欠拨经费;(2)上级下拨计生事业专项补助经费,以及由发改委安排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3)社会抚养费;(4)农村税费改革中央转移支付用于计生工作的经费。
纳入县级工资统发乡镇计生办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县财政从本级计生事业费中预算安排的,纳入县级计生经费计算;由乡镇上缴经费或由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的,不纳入县级计生经费计算。
2013年本级一次性投入、实际划转基数、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计算,均按上年口径。
【原文】2.2014年市县两级财政计生(含计生协)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含年内追加)到位情况,确保本级配套资金安排、拨付到位。重点考核“两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是否按规定比例落实本级配套资金。
释义:2014年市县两级财政在安排2014年本级部门预算时,及时足额安排本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以下简称农村奖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下简称特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配套资金(含工作经费),并在规定时间内拨付到位。
农村奖扶、特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享受西部政策的11个县市区(湘西自治州8个县市及张家界市永定区、武陵源区、桑植县),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其他地区中央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由地方财政负担的部分,按照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有关要求,2009年以后“省直管县”新增经费部分由省财政负担80%、县级财政负担20%;非“省直管县”继续由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10%、县级财政负担20%。
2014年,农村奖扶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特扶标准按伤残和死亡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年150元、170元。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所需配套资金,按每对夫妇240元的标准和本级财政应承担的比例计算。具体分担比例为:享受西部政策的11个县市区由中央财政负担80%,省财政负担20%,县级不需配套;其他县市区由中央财政负担60%,省财政负担20%,“省直管县”由县市区负担20%;非“省直管县”由市、县市区共同负担20%(负担比例自行确定)。本专项既考核本级配套资金预算安排情况,也考核是否按当年实际完成数量和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到定点服务机构。
【原文】3.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拨付到位情况。2014年中央和省拨付的各类专项资金,要求在1个半月内(以省下拨经费的发文时间)拨付到位。
释义:中央和省拨付的各类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农村奖扶、特扶(含计生手术并发症人员生活扶助)、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中央补助地方计生事业专项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基层计生补助经费、计生目标管理奖励经费、计生三结合项目经费等。专项资金要求在1个半月以内将资金分配到基层或归集到财政指定的账户或个人账户,以省财政下拨经费的发文时间为准。拨付不及时或未到位的,酌情扣分。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资金未在检查时点前1个半月下拨的,不纳入本年度考核。2013年底提前批下达的2014年各种专项资金,以2014年第二批下达该专项资金的时间为准。
(四)舆论引导(5分)
【原文】计划生育新闻宣传报道的数量和质量情况,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知晓情况。
释义:1.计划生育新闻宣传报道的数量和质量情况。(1)数量情况。在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刊播计划生育新闻稿件(独立成篇成条,字符数500或时长10秒以上,同一稿件在不同媒体只计算一次)篇数,要求全市(州)刊播数量不少于所辖县市区个数的3倍,人口数在50万以上的县市区刊播数量不少于3篇,人口数在50万以下的县市区刊播数量不少于2篇。(2)质量情况。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头版,在中国人口报、湖南日报头条或中央新闻联播、湖南卫视新闻联播、湖南经视新闻中做独立成篇(条)正面报道的,予以加分。
报道数量超过任务基数或报道质量符合要求的,对市、县两级分别酌情加分。
省级及以上新闻媒体主要包括: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人口报、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口文化、湖南日报、湖南人民广播电台、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红网(不包括分站)、潇湘晨报、三湘都市报等。
2.舆情监测与应对处置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要求宣传部门或主要新闻单位制定相关文件和制度,且有计生舆情监测记录及处置结果。(1)上级部门先于事发地监测到负面舆情,视条数对市、县两级酬情扣分;(2)引发广泛关注并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对市、县两级实行个案扣分。
3.通过第三方调查考核群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知晓率。
(五)年度其他重点工作(3分)
【原文】开展网上办理生育证情况。
释义:县乡两级按照省里制定的网上办证工作规范,全面应用信息系统实行网上办理生育证,以网络、宣传册、宣传栏等形式公示网上办理生育证的工作流程和相关制度,简化审批(办证)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流动人口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申请材料不齐的一次性告知,办齐材料确实有困难的可依据当事人承诺书予以办理。
二、综合治理(18分)
(一)计划生育审查(5分)
【原文】1.个人资格审查。组织部门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等评选活动时,统战部门在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班子配备、统一战线各类代表人物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表彰活动中,民政部门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活动中,人社部门在国家工作人员招聘、录用和对个人进行综合性评先评优时,工商部门评比表彰先进个体工商户时,工商联系统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释义:凡涉及个人资格审查的综治部门,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并按照规范格式附上需要审查的相关人员名单(包括纸质版与电子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现任职务、审核事项。未经审查已经录用提拔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已当选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人员,如发现违法多生育的,加重扣分。
省里开放网上计生审查功能后,负责审查的人口计生部门通过网上计生审查功能,对送审人员实行计生的情况进行比对,形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违法多生育时间及结案情况等信息的比对结果;再逐级委托乡、村两级计生工作人员查漏补缺,核实情况;最后由人口计生部门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以正式公函形式回复。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存送审单位,一份由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原文】2.单位资格审查。组织部门在先进基层组织等评选活动时,宣传部门在文明单位的创建中,农村工作部门在新农村创建示范活动中,人社部门在对单位综合性工作评先评优时,工商部门在评比表彰先进非公企业时,及其他部门对单位进行综合性评比表彰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释义:凡涉及单位资格审查的综治部门,在上述评选表彰活动开展前,将参评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姓名、审核事项、评选年度等内容以公函形式报送同级人口计生部门。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查该单位评选年度内的计生执行情况,包括出生人口总数、违法生育人数等。如果是年度评选,则只审查参评单位本年度是否被“一票否决”或干部职工是否有违法多生育行为;如果是几年评选一次的,则要求审查参评单位评选年限内的上述情况。
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审查结果签署具体的审查意见,以正式公函的形式予以回复。审查意见一式两份,一份存送审单位,一份由人口计生部门存档备查。
(二)信息共享(4分)
【原文】对计划生育相关信息的共享情况。公安、民政、人社、教育、住建、工商等部门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报相关名单。
释义:相关综治部门须按照综治职责通报信息,对通报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予以扣分。若没有需要通报的信息,也应“零通报”。应以规范格式的电子版形式进行信息通报。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的部门,在通报的同时应上报到考核资料上报系统;向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的,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各乡镇(街道)信息,统一上报到考核资料上报系统。已完全实行实时通的综治部门,不须另行通报。
教育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新入学的小学在校学生基本数据,包含学生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父母姓名、父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等信息。
公安部门:每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迁入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新登记上户人口的基本数据,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迁入(登记)时间、迁入地、迁出地等信息。新生儿上户的,还须通报性别、有无生育证及其证号,无生育证的,是否有社会抚养费缴纳票据及其票据号。
民政部门:每月10日前,向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报新增婚姻登记人员的基本数据,包括夫妻双方姓名、性别、婚姻状况、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等信息。
人社部门:按规定将退休人员的名单通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退休时间、是否已享受城镇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等信息。
住建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上季度施工单位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婚育证明号码、现居地、户籍地等信息。
工商部门:每月10日前,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上月核发营业执照的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数据,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现居地等信息。
(三)政策兼容(4分)
【原文】1.民政部门安排贫困救助及其他救济经费、教育部门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农村工作部门安排涉农扶持项目、移民部门安排节余指标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
释义:相关综治部门在出台和实施普惠或惠及部分人群的政策时,要有利于计生工作的开展。重点考核相关综治部门制定并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户的优惠政策情况。未制定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予以扣分。
优惠对象名册应该以电子表格形式上传至资料上报系统,包括对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扶助项目、普惠标准、实际扶助金额、联系电话等。
农村工作部门:在安排涉农项目时,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计生家庭提高扶持标准和扩大扶持面,要求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
教育部门:在发放寄宿生(贫困生)生活补助时,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计生贫困家庭的子女优先优惠给予生活补助,要求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
民政部门: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将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优先纳入保障范围,要求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已享受计生奖励扶助待遇的计生家庭,不影响其同时享受其他救助(救济)。
移民部门:在节余指标资金的安排使用中,对独生子女户和农村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要求有明确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
【原文】2.工商联系统(工商联、行业商协会、光彩会等)组织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两女户。
释义: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在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优惠扶助计生困难家庭,要求有优惠对象名册,以电子表格形式上传至资料上报系统,包括对象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扶助项目、扶助金额、联系电话。
(四)协同管理(5分)
【原文】组织、宣传部门将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形势教育纳入党校领导干部主体班培训、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必修内容。公安部门协同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查处“两非”及其他计划生育案件,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查验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人社部门办理档案托管业务和失业登记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住建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工地的计划生育管理,督促施工单位查验工地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商部门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假冒伪劣避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组织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监督,严禁计划内免费药具进入市场销售情况。
释义:
组织部门:党校一个月以上领导干部主体班应开设计生课程,要求有课程安排、有讲义或课件或相关教材、有考试试卷或授课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宣传部门:党委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口计生专题的集中学习。要求有市州、县市区党委办或宣传部本年度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学习通知、学习记录或照片或视频等资料。
公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或进行流动人口清查时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相关证明的,按规定通报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依法查处阻碍计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件和破坏计生工作的违法犯罪案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
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先查验收养申请人常住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申请人生育状况证明。无证明的,不予办理。要求有收养登记档案资料。
人社部门:在办理档案托管业务和失业登记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对无证明人员,按规定通报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住建部门:督促施工单位项目部协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将查验情况按规定通报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凡发现无生育证怀孕或违法生育对象,则要求24小时内通报乡镇(街道)计生办,并配合落实管理措施。
工商部门:将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纳入监测范围,并设置关键词进行常态化监测,须有广告监测记录。如果进行了监测没有发现此类广告,不扣分;如果发现了此类广告没有查处,或查处不到位,予以扣分。
药监部门:建立和完善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管理、监督制度,进行市场清查整顿。年内至少开展一次督查,有督查发文及督查情况通报。对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情况,如果进行了清查整顿没有发现案件,不扣分;如果发现有案件,但没有查处,或查处不到位,予以扣分。
省里开放网上证件查验功能后,鼓励上述负责查验婚育证明或计生证明的相关部门,通过网上证件查验功能,将持证人员实行计划生育的情况进行比对,系统形成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生育状况、违法多生育时间及结案情况等信息的查验结果,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将查验时持证人员是否怀孕或生育,是否有生育证及其证号或社会抚养费票据及其票据号等情况在工作终端录入保存,乡镇(街道)计生办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通过工作终端及时了解情况,落实相关工作措施。完全实行网上查验证明的,不需再按规定时间和方式通报相关信息。
三、工作成效(62分)
(一)符合政策生育(城区强县方阵12分,其他方阵15分)
【原文】符合政策生育率水平和出生上报的求真务实力度。重点考核二孩及以上生育的符合政策情况。
释义:符合政策生育率水平的考核,对县市区,根据期内与全省执行同一主要生育政策的县市区平均符合政策生育率相比的水平高低进行计分;对市州,根据其所辖县市区符合政策生育率与全省平均符合政策生育率相比的水平高低进行计分。
出生上报的求真务实力度,根据本年度出生和符合政策生育率上报与往年度上报比较分析情况、区域和部门出生数据比对情况、本年度数据核查情况确定。
对违法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全省范围内同生育政策下按比例进行计分;数据核查中发现的违法多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的,实行个案加重扣分。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8分)
【原文】1.市州本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及与上年同比升降情况。
释义:考核市州2014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2014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上年同比升降情况。2014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考核评估值)在107以下的,不扣分;高于107的,高出部分下降幅度达10%及以上的不扣分,高出部分下降幅度低于10%的按比例酬情扣分。
【原文】2.查处“两非”典型案件。其中,市州查处案件任务数为所辖各县市区任务数(县市区任务数确定规则同上年度)之和,但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案件数不能冲抵未完成县市区的任务数。对上年度未处理到位的案件实行追踪考核。
释义:(1)县市区:总人口20万人以上且出生人口性别比(以2013年度考核评估数据为依据)在107以上,或总人口在20万人以下但连续几年累积人口20万人以上,且累积期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以上的县市区,须查处1例“两非”典型案件。对上年度未处理到位的案件实行追踪考核,未处理到位的酌情扣分。
(2)市州:查处“两非”典型案件任务数为所辖各县市区任务数之和。在计算市州完成任务数时,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案件数不能冲抵未完成县市区的任务数。
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按照案件数量和得分系数计分,得分系数按照湘人口办发〔2011〕16号文件规定,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而定。超额完成任务的,适当加分。上年度未处理到位的案件,本年度仍未处理到位的,酌情扣分。
“两非”案件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须上报到省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处备案。
【原文】3.预防“两非”机制建设。考核出生实名登记制和孕情监控机制执行情况,医疗保健机构B超购置和使用管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凭相关证明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等情况。
释义:采取在综合调查中延伸调查、举报调查的方式,考核市州、县市区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预防“两非”机制情况。出生实名登记制执行情况,考核医疗保健机构利用实时通通报出生信息情况。孕情监控机制执行情况,考核乡村两级对政策内怀孕二孩及以上的孕妇实行全程服务的情况,要求怀孕90天内掌握孕情,并确定专人跟踪服务。医疗保健机构B超购置和使用管理情况,考核医疗保健机构购置B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条件,使用B超是否已向卫生、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备案,为妊娠14周以上孕妇进行B超检查时是否实行双签名。终止妊娠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考核医疗保健机构是否凭处方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对终止妊娠药品是否实行专帐、专柜、专人管理,是否有违规出售、出借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凭相关证明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情况,考核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是否查验相关证明材料,并完整登记,是否存在无证明施术的行为。
(三)优质服务(5分)
【原文】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情况。
释义:
(1)考核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早孕随访率、妊娠结局随访率。其中:
目标人群覆盖率=已经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农村计划怀孕夫妇人数/本年度农村计划怀孕夫妇目标人群数×100%,要求达到80%以上。
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项目单位参加省级室间质评结果平均合格率,要求达到80%以上。
早孕随访率=早孕随访人数/本年度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100%,要求达到80%以上。
妊娠结局随访率=妊娠结局随访人数/本年度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后怀孕人数×100%,要求达到80%以上。
(2)项目信息上报准确情况:通过电话调查对已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进行抽查,考核调查对象的真实情况、检查内容的真实情况、检查结果的知晓情况。
【原文】2.避孕节育措施落实。考核期内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准确情况(城区强县方阵主要考核药具应用情况)。
释义:对城乡复合方阵和扶贫开发方阵考核期内应落实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上报准确率,对城区强县方阵考核药具应用率。结合全员人口数据和第三方调查数据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期内应落实且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上报准确率=〔1-(虚报数+错报数)/实际数〕×100%;
药具应用率=药具使用人数(包括上环人数)/应使用药具人数×100%。
应使用药具人数=已婚育龄妇女人数减去结扎人数、生育人数(政策内已孕待孕、产后42天内)、无生育条件人数(丧偶、离异、不孕不育及其他不具备生育条件的人)。
(四)利益导向(8分)
【原文】农村奖扶、特扶对象确认和退出的准确情况,农村奖扶对象确认及时情况;手术并发症扶助和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兑现落实情况。上年度所整合的利益导向政策及“提标扩面”项目在本年度落实到位情况。
释义:农村奖扶、特扶对象确认准确情况,是指本年度确认的农村奖扶、特扶对象是否符合国家和省里相关规定。确认不准确的,实行个案扣分。
农村奖扶、特扶对象退出准确情况,指上年度享受农村奖扶、特扶的对象因死亡、跨县迁移或其他原因不符合奖扶、特扶政策的,本年度及时退出的情况。没有及时退出的,实行个案扣分。
农村奖扶对象确认及时率指本年度新增农村奖励扶助政策对象(不含跨县迁移和当地财政解决奖励资金的新增人员)中1954年出生人员的比例。
手术并发症扶助兑现落实情况,考核手术并发症扶助资金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扶助对象。
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兑现落实情况,重点考核政策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要求政策制定具有可操作性,能确保奖励政策落实到位,并有相应的退出机制。政策执行情况,通过在综合调查中延伸调查或举报调查确定。
上年度所整合的利益导向政策及“提标扩面”项目在本年度落实到位情况,要求继续向群众宣传、公示上年度市、县两级向社会公布的利益导向政策及“提标扩面”项目,并考核本年度是否落实到位,其中“提标扩面”考核农村奖扶、特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计生手术并发症扶助等四个项目。
(五)依法行政(6分)
【原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和手术并发症鉴定、生育证、婚育证明办理中依法行政、依法依规执业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将结合《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重点考核立案征收决定标准、到位金额准确性以及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情况。
释义: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病残儿和手术并发症鉴定、生育证、婚育证明的依法依规办理(执业)情况,采取反向计分方式,根据日常监控和举报调查情况进行扣分。
(2)社会抚养费征收,结合《社会抚养费征缴信息管理系统》(以后简称征缴系统),重点考核2011年10月1日以来上报的违法多生育对象立案情况,违法多生育对象立案征收决定标准、到位金额准确性以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情况。
①违法多生育对象立案情况。
立案率计算方法:征缴系统中已完成征收立案审批的案件数/违法多生育应立案总数×100%。以《征缴系统》汇总结果为主。当事人双方分别作出立案审批的只计算一次。违法多生育应立案人数从全员人口数据库中提取,空挂户、流入人口违法多生育的不计算立案率。
②立案征收决定标准准确性。主要考核征收决定书中确定计征基数、征收标准的准确情况。以日常监控、举报调查和第三方调查数据为主。
考核目的主要是督促基层根据违法多生育对象的不同状态(常住人口、流动人口)、不同的收入状况确定计征基数,根据违法多生育的性质和情节确定征收标准,准确作出征收决定。对计征基数、应征标准不准确的,按个案扣分。
计征基数的确定:以应征对象违法生育的上年度实际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实际收入无法查清或者低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农村居民按照当地上年度乡镇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城镇居民按照当地上年度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流动人口按照违法生育现居住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计征基数。人均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为准,统计部门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农村经济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征收标准的确定: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确定计征基数和征收标准时,应实行协商前置。
③到位金额准确性。征收到位金额按截止调查时录入《征缴系统》的金额为准。调查得到的实际征收金额与录入系统到位金额不一致时,视为征收到位金额不准确,并按个案扣分。
④社会抚养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情况。按照湘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主要考核社会抚养费是否实行征缴分离,征收机关直接收缴和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缴的社会抚养费是否在5日内解缴县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是否使用《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社会抚养费(含滞纳金)是否全额及时上缴县级国库。
(六)流动人口(城区强县方阵9分,其他方阵6分)
【原文】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均等化服务,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项目免费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异地办理等便民措施落实情况。
释义:
(1)对于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婚育证明、生育服务证异地办理等便民措施没有落实,经调查属实的,或对提交流动人口虚假孕检信息、虚假避孕节育信息的,实行个案扣分。
(2)根据流动人口“一盘棋”信息监管平台数据考核流入人口孕检到位率。
流入人口孕检到位率=已孕检人次/应孕检人次×100%。
【原文】2.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上报和应用情况。
释义:根据流动人口“一盘棋”信息监管平台数据和现场调查数据,考核流动人口信息采集上报和应用情况。考核流入人口信息入库率、信息反馈及时率、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和层级督办情况。
(1)流入人口信息采集率:在综合调查时开展流入人口信息采集情况调查,每个县市区调查30名流入人口。
流入人口信息入库率=(实际调查全员流入人口数-漏登全员流入人口数)/实际调查全员流入人口数×100%;
(2)信息反馈及时率:考核跨省流动人口协查信息、重要信息及省内流入地、流出地信息及时反馈情况。
信息反馈及时率=已反馈信息数/应反馈信息数×100%
(3)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考核跨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措施及一孩服务登记等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情况。
网络化协作信息接收率=已接收信息数/应接收信息数×100%
(4)层级督办:考核省市县各级信息督办情况。省、市、县三级督办案件按照3:2:1的权重扣分。
【原文】3.流动人口区域协作,包括省内和跨省区域协作情况。
释义:考核省内层级协作和跨省集中协作开展情况,并对在省内和跨省协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实行个案扣分。
(1)省内市州、县市区之间结对协作和跨省集中协作活动中开展计生均等化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打击“两非”等情况;日常协作中及时核查回复信息、及时出具《委托函》情况;区域协作跨省批量共享数据核对、补录、纠错情况。
(2)在协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的典型个案,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在年终考核中予以扣分:为流动人口出具假计生证明;未经协商同意擅自到流入地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未经协商前置,降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或未足额征收到位出具结案文书的;不按业务规则要求落实政策外怀孕补救措施的、驱赶政策外怀孕对象导致违法生育的、将对象接回户籍地放纵其违法生育的;强制返乡孕检等。
(七)诚信统计(14分)
【原文】1.全员人口数据出生、妊娠及避孕节育措施上报,考核资料上报,社会抚养费征收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释义:(1)数据上报准确性,主要考核2012年10月1日以来出生数据上报的准确情况。
(2)数据上报及时性,主要考核业务发生时间在
①出生上报及时情况:婴儿出生后30天以内上报的视为出生上报及时,30天以后上报的,根据上报时间长短按比例酌情阶梯计分。
②妊娠信息上报及时情况:怀孕后90天以内上报的视为妊娠信息上报及时,90天以后上报的,根据上报时间长短按比例酌情阶梯计分。
数据上报及时性的考核,区分户籍、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
(3)考核资料上报情况根据资料评审结果,考核资料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4)社会抚养费征收系统信息上报:重点考核
【原文】2.医疗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信息通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释义:医疗服务机构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及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等信息通报的及时性,要求实行实时通报,没有开通实时通的,要求每月10日前以电子和纸质方式通报上月信息;要求通报信息完整、准确。
【原文】3.信息化基础建设和应用情况。
释义:重点考核信息化应用情况,主要包括全员人口信息系统个案基础信息(包括死亡人口信息)数据质量,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进行层级监管及业务开展(含医院实时通)情况。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人口网格化管理。
【原文】建立分级考核体系。市州和县市区应加强对下列工作的分级考核:基层基础(基层网络队伍和阵地建设、经常性工作)、技术服务(综合节育情况,期内生育对象长效避孕措施落实情况等)、宣传教育(面向社会、群众宣传,省级免费宣传品入户情况)、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到位、利益导向政策兑现、群众工作(群众自治、生育关怀行动)、阳光计生、综治部门履责等。
释义:建立分级考核体系,要求相关工作内容,由市、县两级进行分级考核,市级难以考实的内容,下放县级进行考核。市级已列入考核的内容,县级可不再考核;市级所辖县市区都列入考核的内容,市级可不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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