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一)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
⒈职工教育相关经费的开支。根据《通知》关于“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的规定,通过培训学习或自学提高了学历层次到本科及以上、获得或提高了职业技能技术等级等次、取得了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优秀学员,可以按通知规定给予奖励,奖金标准不超过1500元/人次,对同一个获奖者只奖励一次。
2.职工文体活动相关经费的开支。根据《通知》关于“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举办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的规定,本级工会组织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奖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参加县以上工会组织的文体比赛,如上级工会要求统一服装的,可购买参赛服装,人均费用不超过500元。
3.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及开展春游秋游等工会集体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根据《通知》关于“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规定,可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早中晚按20:40:40比例分配)。当会费不足时,可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4.逢年过节或会员生日时向会员发放少量的慰问品的经费开支。根据《通知》关于“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5%。根据《通知》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
(二)相关要求
局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依法筹集、使用工会经费,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工会举办活动项目要有具体方案和通知;购物发票要写明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及购物清单,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奖励物品、慰问品发放要有签领单,用餐要有用餐人员名单。举办文体比赛竞赛活动时不可普发奖金;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局工会要自觉接受县总工会对本单位的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程序规范、操作合法、经费安全。
(三)关于干部职工操办红白喜事的有关规定
1.要严格按照县纪委文件精神,实事求是按程序申报,副科以上干部要报县纪委,一般干部职工要报局监察室批准。
2.红喜事的范围只限本人、子女结婚。白喜事范围只限本人及配偶的父母逝世。
3.要严格控制办酒席规模,严禁宴请服务对象,严禁收受除亲戚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
4.申报通过后,不得分批分次、分地点多次操办;严禁到管理和服务对象所属单位报销相关费用或要求其承办有关事项。
5.局监察室要认真执行上级文件和本规定,对本局各单位组织不定期的明察暗访,严格把关。
6.对违反规定所收受的礼金、礼品,均要按规定予以收缴,对于情节严重的,要通报批评,给予其行政纪律处分,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纪律责任。
7.各单位党政一把手要以身作则,亲为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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