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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3-23 13:35

(一)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

⒈考核指标

(1)机关自身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内容及指标

①符合政策生育率100%。

②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③“三查”到位率100%。

④依法管理,对违法生育人员按有关文件规定处理到位。

⑤规范业务,按考核要求完善业务资料,强化基础管理。

100%完成县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2)联乡()包村工作考核内容及指标

①三查到位率100%。

②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100%。

③所联村“三位一体”设施齐全,并发挥作用。

④符合政策生育率90%以上。

⑤保证所联村开展以上工作需要的人、资、车。

⒉奖罚办法

为达到以上目标,各单位每年缴纳计生活动经费5000元,根据考核内容进行季度和年度考核,评估排队,实行奖惩。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年底予以奖励;目标任务没有按时完成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

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一定分值,发文提出明确任务要求,并与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站及下属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分管领导、专门股室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抓好落实,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

年内对本系统履行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职责的专题研究和全面督查不少于两次。年终进行考核评估,认真兑现奖惩,并将督查及考评排序情况报送局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在调整或出台与人口计生相关的政策时,主动征求人口计生部门意见,其政策措施有利于加强和促进人口计生服务与管理。出台和实施普惠、优惠政策时要有利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结合单位实际,积极创新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内容和方法,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治理工作责任的落实。

⒌具体职责

①在开展有组织的劳务输出时,查验外出务工人员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明的,及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②在发放失业保险金时,查验育龄对象现居乡()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须出具有效的孕情、环情证明。

③在政府与相关部门联合表彰奖励人员工作中,把好计划生育审核关,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员,不得表彰奖励。

④在落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人员给予适应照顾。

⑤招考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必须查验计划生育证明。

⑥做好“实时通”工作,有“实时通”平台通报项目的单位必须及时、完整填报资料。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协调本部门、本系统积极参与和配合单位所在地计划生育工作。局属二级机构的工作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租用单位房屋居住或者经营人员,当年有政策外生育的(含上年度政策外生育未上报的),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本局根据省、市计划生育抽样调查的结果,结合各单位全年执行上述责任目标的情况,按得分实行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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