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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湖南)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2-04 14:57
湘商改〔2016〕7号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

监管平台—湖南)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以下简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应用系统及其数据库全部部署于省政府云平台,对全省提供各类事中事后监管业务服务功能,全省各级监管部门均可运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告知”“双随机”“联合惩戒”等监管业务应用。做好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有利于部门协同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各项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任务有效落实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相关监督考核机制,督促本级及下级机关做好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归集、管理和运用等工作。

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要依照《办法》规定,明确牵头业务部门负责做好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管理和运用等工作,并建立健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不按照《办法》规定开展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加快完善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各级司法和行政机关要加强自身信息系统建设,省级机关能够统一收集下级对口机关数据的,应当统一收集后归集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化程度较高的部门可采取业务系统与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接的方式,实现数据自动采集。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相关子系统及时报送数据。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工作有序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抓实抓好,要切实加强对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的组织部署和应用情况的督促检查。对建设、应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开展对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宣传工作,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精心选配人员,加强应用培训,确保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工作稳定。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业务培训、技术培训正常开展。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督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2016年11月11日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管理和运用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有序运行,规范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湖南)(以下简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是指湖南省统一的监管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工作平台,其功能是实现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市场监管中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为本省有关部门实施综合市场协同监管提供支撑。

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与“信用湖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省法人库、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湖南信用网互联共享。

湖南省及外省在湖南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工作,按照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推动本行政区域对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归集、协同管理和数据应用。

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统筹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切实做好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协调服务、互联共享和技术保障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指导各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梳理工作。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运行保障工作。

全省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同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管理部门申请账号后,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协同监管业务应用。

各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做好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管理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负责本级注册登记企业的信息归集公示工作。各部门将在履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个工作日内(含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归集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7个工作日)公示于企业名下。

各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信用湖南、湖南省法人库、湖南信用网、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湖南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及其他相关渠道,深入开展政府内部信息共享和社会应用,发挥综合监管平台的数据基础作用、应用支撑作用和服务引导作用。

全省各级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单位,依托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对与企业相关的数据开展归集、分类和运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按照《湖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的要求归集数据,保证数据质量,对归集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全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对市场主体经营项目在《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明确了审批(行业主管)部门的,根据市场主体经营范围中的关键词(见附件《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检索关键词》),市场主体登记系统自动比对关键词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并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精确推送告知同级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同级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精确推送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所对应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有误的,应当说明理由,及时回退信息,工商登记机关经人工确认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后再次推送告知;对经营范围中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上发布公示,供相关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各审批(行业主管)部门接收精确推送市场主体信息,或者自行从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检索查询下载市场主体相关信息,履行审批和监管职责,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

已经实现部门许可审批监管信息省级数据大集中的监管部门,可通过本部门的省级业务系统从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反馈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没有实现省级数据大集中的监管部门,可直接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数据认领和反馈业务。

第八条 各部门可依托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联合抽查。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法定的检查事项进行检查。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双随机”抽查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部门执法检查人员有变动的,应当每7个工作日内更新一次本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日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

第九条  各部门应当及时至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获取相关企业失信信息,按照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等38部门联合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以及《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等规定要求,结合本部门职能予以限制,并使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于做出限制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执行限制情况。

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的通知》要求,根据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者公开的已送达的法律文书对失信企业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惩戒、限制,实现行政监管和司法惩戒的有效衔接。

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通过“信用湖南”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湖南信用网发布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实现全社会对失信企业依法进行联合惩戒、限制。

第十条  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当根据商事制度改革事中事后监管新需求,新增、完善相关监管子系统,建立扶持小微企业信息互联互通机制等,为各级各部门开展协同监管提供信息化支撑。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外网站可利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相关信息建立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的市场主体活动档案,通过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与信息沟通反馈机制,促进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

第十二条 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渠道,在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的各个环节形成行业参与机制,为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方面提供数据支撑。

整合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信息,完善企业信用档案,健全行业信用体系。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为政府与行业间的代理合作提供支撑,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第十三条 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当充分运用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已有监督过程和结果数据,及时掌握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为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和参考。

提供监管执法信息公开服务,建立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与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加强数据共享和业务系统对接,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

建立第三方评估应用机制,将第三方平台数据纳入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

建立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

第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归集的监管信息数据开展数据应用,为财政资金、产业扶持、科技奖励等扶持奖励相关的审核提供企业数据核查服务。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挖掘数据价值,建立宏观分析模型,剖析市场重点、热点问题,分别从登记注册、行政处罚、消费维权、企业信息公示、宏观监控、重点专题等方面进行统计分析,支持服务决策,提升政府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风险防控基础制度体系,完善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处置等制度,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加强研判分析,探索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据市场主体的日常经营活动,整合日常抽查、抽查抽检、处罚记录、信用评价、违法失信、举报投诉等相关信息,掌握重点领域违法行为特征,进行科学研判,提高发现问题和防范化解区域性、行业性及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第十六条 对各部门运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情况进行考核,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管理和运用工作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通过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推送告知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不及时查询认领,不及时反馈许可审批和监管信息的,以及实施联合惩戒而不执行惩戒措施的,列入行政效能监察范围,通过督查督办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  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出现错误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报请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运行管理部门予以更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公示的数据有误的,可以向提供该数据的机关反映,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提供该数据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认应予更正的,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各部门应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强化部门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可采用数字证书等安全手段实现归集数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非法修改省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信息,或者非法获取企业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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