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勤制度
根据《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1、成立领导小组。县局成立考勤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办公室、人教股、纪检监察室、工会、机关党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人教股,人教股股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工商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2、日考勤制度。县局机关和各工商所均应建立日常考勤登记,县局机关由局领导带队值班考勤,各工商所统一规定由所长负责考勤,并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上报工作,各单位办公室不得关门办公。无特殊情况,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工作人员都要参加考勤登记。县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出勤情况进行抽查。
考勤时间从周一到周五,上班考勤时间为早上8:00,下午2:30(夏季为3:00),下班考勤时间为上午12:00,下午5:30(夏季为6:00)。
3、月公布制度。各工商所应于每月2日前将《考勤登记表》统计汇总后报送人教股。人教股把每月考勤情况汇总后,定期将县局机关和各工商所的上月考勤情况向全局公布、通报。
4、作息时间制度。按县政府统一安排执行。
5、报告去向制度。工作日只对上班情况进行考勤,县局机关工作人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到岗,应事先向分管局领导请假和报告去向,工商所工作人员应向所长请假和报告去向,否则,视为旷工。工作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离开办公楼半天以内的要报告分管局领导,并由分管局领导填写好去向登记表并负责监督,工商所工作人员应报告所长, 由所长填写好去向登记表并负责监督,未经请示同意,擅自离岗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请销假制度
凡因事、因病请假者一律实行请假登记制度,由本人填写请假条报股(室)所备案登记,本股(室)所在每月底前将备案资料报人事教育股存档。
1、病假
病假2天以内(含2天)的应书面请假,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应出示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或住院证明及医药收据(资料复印件存档,否则按事假对待),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并同时报分管人事副局长和局长批准。请病假者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应事先电话告知分管局领导,事后可凭相关证明补办请假手续。工作人员请病假(身患癌症、重型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津贴改按80%发放。
2、事假
一般工作人员和股(室)所副职请事假1天的由股(室)所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含2天)5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批准,5天以上(含5天)由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并报分管人事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股(室)所负责人请事假1天的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同时需告知局长,2天以上(含2天)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需同时报分管人事副局长和局长批准。
县局领导副职请假报局长批准;局长请假按上级相关制度执行并同时告知县局值班领导和人教股。
事假每月累计超过7天的,每超过1天减发一天工作津贴,事假可以抵年休假。
3、旷工
旷工1天由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个别谈话,并扣款50元;旷工2天及以上者,由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并按湘纪发[2007]8号文件,停发当事人当月工作津贴,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累计超过30天的公务员身份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予以处理;非公务员身份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天或者累计旷工超过20天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02]35号)执行。
4、年休假
工作人员年休假必须到人事教育部门领取《衡阳市工商系统工作人员年休假审批表》,认真填写后交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分管人事工作局领导签字批准并交人教股备案后方可生效,否则按旷工处理。
带薪年休假标准:按《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施行。
5、婚假:一般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15天。
6、产假:正常产假3个月,难产加半月,晚婚的(女23周岁零9个月)可休产假4个半月。
7、丧假:1-3天(指直系亲属)。
8、探亲假:
按上级关于探亲假的规定执行(下列1-2项是指“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未婚职工,一年可以探亲一次(仅限自己父母),期限为20天。
(2)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已婚职工,四年可以探亲一次(仅限自己父母),期限为20天。
(3)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已婚职工,夫妻两地分居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期限为30天。
(4)职工配偶为现役军人的,由于军人本人当年不能探亲的,单位给职工一次休假,期限为20天。
凡工作人员上述所有请假在1天以上<含1天>,均应填写《书面请假条》并报请相关领导签字后交县局人教股备案留存;假满后,应当及时到县局人教股进行销假登记。
三、奖惩办法
1、工作日规定每天签到两次,上午签到时间为8:00以前,下午签到时间为14:30(夏令时为15:00)以前,工作人员每迟到1次扣款10元,每天少签到1次扣款20元。
2、县局纪检组、监察室对县局机关将进行不定期抽查,每月不少于8次。查岗期间发现早退人员,每次扣款10元,查岗结束后,经查岗人员签字由监察室存档,并每月公布1次。工作人员迟到早退每月累计达10次,纪检监察室、人教股将在全局予以通报批评。一人连续迟到或早退5次视为旷工1天。
3、股(室)所人员当月的出勤率与县局每月拨发的工作经费、补助、文明单位奖金按比例挂钩。
4、人事教育股每年12月底在OA系统公布本年度考勤汇总结果,计算个人及股(室)所当年人平出勤率,个人出勤率与个人评先评优挂钩,股(室)所人平出勤率与本股(室)所及分管局领导的年度评先评优挂钩。
5、县局考勤考核领导小组或纪检组、监察室发现工商所的考勤登记与抽查情况不一致的,第一次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第二次扣除该所当月的工作补助经费并对所长进行诫勉谈话;第三次除扣除该所当月的工作补助经费外并免去所长职务。全年累计达3次的,取消该单位的评先资格。
6、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每年底县局将考勤结果作为调整干部职工职务、级别、工资、奖励以及绩效考核和纪律处分的依据。
7、根据湘纪发[2007]8号文件精神,纪检监察部门要严格执行各类扣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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