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祁市监通字〔2019〕12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所(分局)、股(室),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祁东县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4月8日
此页无正文。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4月8日印发 |
祁东县整治执业药师“挂证”行为
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工作方案
近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3.15”晚会曝光了重庆市部分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挂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为全面落实药品监管“四个最严”要求,促进科学合理用药,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排部署,根据市局要求决定在我县范围内开展以整治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行为为重点,全面规范药品经营秩序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全面清查药品经营企业安全隐患,查处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的药品零售企业和从业人员,有效遏制“挂证”行为,形成严查重处的高压态势和威慑,进一步规范药品经营秩序和执业药师执业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整治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
1、全面彻查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和药学专业技术人
员“挂靠挂证”或未在岗履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违规行为;
2、出租出借柜台,为他人以本企业名义经营药品提供资质、场地、票据等便利;
3、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中药饮片; 4、采购药品未按规定索取发票;
5、篡改计算机系统数据,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6、经营假劣药品;
7、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 、
8、药品储存不符合要求;
9、违法违规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10、擅自改变注册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销售药品,在核准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
11、通过认证后质量管理下滑,不能严格执行GSP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整治时间和步骤
专项整治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 (即日起-2019年4月30日)
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对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开展自查,全面彻查安全隐患,对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零售药店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主动进行整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凡是存在“挂证”行为、不能在岗服务的药学技术人员应立即改正,执业药师不能在岗服务的于2019年4月30日前主动申请注销《执业药师注册证》。
(二)监督检查阶段: (2019年5月1日-8月31日)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局组织对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并按照以下要求处理:
1、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挂证的,按严重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形,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依法查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年度重点检查对象,进行跟踪检查或飞行检查;
3、凡检查发现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的,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4、凡检查发现存在“挂证”行为的执业药师,撤销其《执业药师注册证》,在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并予以公示;在上述不良信息记录撤销前,不能再次注册执业。所有“挂证”的药学技术人员均通知其所在单位,同时提交市局,将在全市进行通报;
5、凡检查中发现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 (2019年9月1日-9月5日)
将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市局。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深刻认识执业药师“挂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问题的违法性质和风险危害,将开展整治工作作为今年药品流通监管的重要工作落实。强化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部署、牵头实施,分管领导具体谋划、推动落实,药械股具体负责,确保整治工作一抓到底。
(二)严格执法,依法从严查处。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广泛宣传引导,督促药品经营企业规范自律,迅速整改。全面深入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证”等行为。对新开办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审核把关,不具备条件的,不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结合全国执业药师注册信息,提高检查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查实药品零售企业存在“挂证”的,通报医保管理等部门,提请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形成部门联合惩戒,共同打击的长效机制。对整治期问群众举报和媒体反映的“挂证”、未按规定销售处方药等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三)落实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牢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以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专项整治工作,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自律、规范经营,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