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文件
祁食药工质监发〔2018〕11号
关于印发《祁东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食品安全“护老行动”责任分工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所、股(室)、队、直属分局、社团组织办事机构:
现将《祁东县食药工商质监局食品安全“护老行动”责任分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祁东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食品安全“护老行动”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认真落实“全国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推进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和保健食品非法生
产经营、非法宣传声称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特制定本责任分工实施方案。
一、再动员,明确责任
县局建立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整合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稽查、许可、抽检监测、法制、新闻宣传等各方力量,明确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建立会商会议、信息通报、督促检查等工作机制,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形成整治合力;落实专项整治人、财、物等保障工作;要参照市级层面方案健全完善领导组织和协调机构,明确机关内部责任分工,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整治重点和措施;采取实地检查、座谈约谈、通报曝光等方式,定期调度整治工作进展,确保取得实效。
保化监督股、办公室承担全县“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县局各股室队开展“护老行动”,组织开展全县督查指导和考核评估,编辑简报,上报综合性的材料和信息,负责县局专题网站信息上传以及组织全县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监督检查等工作。原质监局稽查队负责全县食品生产环节“护老行动”工作,组织全县食品生产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汇总统计和报送全县食品生产领域“护老行动”相关信息。食监股负责全县食品经营环节“护老行动”工作,组织全县食品经营领域监督检查工作,汇总统计和报送全县食品经营领域“护老行动”相关信息。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全县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督查督办工作,汇总统计和报送全县“护老行动”案件查办相关信息,发布典型案例;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相关工作。法规股负责“护老行动”工作中的法规工作。办公室负责“护老行动”工作的新闻宣传和应急处置与整治专栏工作。餐饮股承担“护老行动”督查指导具体许可相关工作。12331、12315投诉举报中心负责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商广股负责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查处。
二、再给力,强化措施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 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
2. 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3.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4. 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
5. 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6. 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责任单位: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7. 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责任单位: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 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2. 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责任单位: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3. 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4. 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 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2. 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责任单位: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责任单位: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责任单位: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责任单位: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2)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责任单位: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责任单位: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4. 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餐饮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餐饮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5. 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责任单位: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2.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3. 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责任单位:原食药局稽查队、商广股)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 违法违规委托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食品、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保化监督股)(注:祁东辖区无保健品生产企业)
2. 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责任单位: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注明:祁东辖区无保健品生产企业)
3. 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责任单位:食监股、食监股、保化监督股)(注明:祁东辖区无保健品生产企业)
三、再促效,狠抓落实
(一)加强源头监管。重点检查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检查是否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是否按照许可的食品类别和产品品种组织生产。重点检查生产企业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是否有虚假宣传和功能声称。(责任单位:普通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由原质监局稽查队负责,保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监督由保化监督股负责。)(注明:祁东辖区无保健品生产企业)
(二)坚持过程严管。重点检查市场上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虚假声称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对食品、保健食品专营店和批发单位;会议营销公司;以医院、社区和写字楼周边通过免费赠送食品、免费体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场所;以会议、健康讲座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的宾馆、酒店、会场等为重点排查单位。(责任单位: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由食监股、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保健食品市场流通环节监督由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
(三)严查虚假广告。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对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单位: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督由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商广股)
(四)加强产品抽检。加强对市场上普通食品涉及保健功能声称、保健食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12331”投诉举报集中的问题品种开展重点监督抽检;加强对会议销售、非实体经营单位、网络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经营单位作为重点抽检对象;检验项目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整治抽检监测工作方案执行。(责任单位:食品、保健食品生产及流通环节监督抽检由原食药局稽查队、原质监局稽查队、食监股、保化监督股、原食药局稽查队依据职责负责;监督抽验和风险监测检验及结果报送工作由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
(五)加强宣传教育。动员和指导各类社会团体、专业机构,深入开展警示教育等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宣传活动。广泛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的科普知识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乡村活动;组织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开展系列宣传报道、制作电视(网络)公益广告和宣传片,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的动态、进展和成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完善食品、保健食品监管法制建设,加强食品安全“护老行动”法规制定和解释工作。(责任单位:法制工作由法规股负责,新闻宣传由办公室负责。)
(六)严打违法违规。严厉打击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在行动期间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置。一是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案件查办由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
(七)加强综合治理。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将列为内年度工作重要考核指标;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对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责任单位:消费者投诉由投诉举报中心负责。)
四、再重视,加强报送
(一)重视考核。2018年5月-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情况,组织对全国重点地区开展督促检查。根据总局统一安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在2018年5月底前将组织两次对各地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开展督促检查。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列为市局对县局年度工作重要考核指标;要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加强统筹调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严格报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衡食药监通〔2017〕104号文件要求好信息上报,县局将每月上报“护老行动”工作情况,实行整治情况月报告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制度,以及案件查办情况月报告和重大案件台账制度。严格按照要求定期向市局有关责任科室队报送各项材料,报送情况汇总后由保化股汇总总结。(责任单位:工作行动总牵头由保化监督股负责,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环节信息汇总由原质监局稽查队负责,食品、保健食品流通环节信息汇总由食监股负责,案件信息由原食药局稽查队负责,餐饮股承担督查指导具体许可相关工作)
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护老行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总局和省局及市局统一要求,为加强对祁东县食品安全“护老行动”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县局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领导
组 长: 官中平
常务副组长:易旭东
副组长:曾志刚、彭林熙、旷华柱、刘文军、许仲民、龙飞雄、樊育涛
二、领导小组成员
成 员:邹红春、胡斌、唐波、段军、刘小明、肖卫华、曾小明、曾文斌、彭爱华、刘晓阳、邹琳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 任:邹红春
副主任:胡斌、唐波、段军、刘小明、肖卫华、曾小明、曾文斌、彭爱华、刘晓阳、邹琳
成 员:伍求元、刘力、龙江林、李艳丽、张怀宇、肖红梅、雷春祁、周福桥、王建国、周铁山、王禹、李双明、王志、王太和、李晓清、邹红梅、龙向阳、刘志刚、伍吉仁、高颖、彭伟民、罗宁军、刘福德、郭瑾儒、邹琳。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食药监总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工作要求和认真执行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关于开展食品安全“护老行动”工作安排;加强全县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总结推广专项整治的典型做法经验,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保化监管股,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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