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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樊震销售未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来源:祁东县食药工商质监局     发布时间:2018-08-07 16:02

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食药工质保化处字〔201899

 

 

关于樊震销售未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樊震,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30426198110082259,住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镇县正中路33号,经营场所:祁东县建设南路61号。

2018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注明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我局遂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77月开始分批从彭建侠(另案处理)处以每瓶15元的价格购进“山苦瓜祛痘搽剂”1500瓶,并利用网上淘宝店通过邮寄的方式以每瓶30元至5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当事人自述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共计获利20000元。

“山苦瓜祛痘搽剂”是彭建侠在其住所祁东县农贸街2号内使用瓦罐作为工具,手工熬制“山苦瓜、杏仁、年翘”等六种中药材,制成的。该产品外包装正面标注:山苦瓜祛痘搽剂,祖传三代秘方,彭建侠?注册商标,不含任何重金属、激素、抗生素。右侧标注:外用,祖传民间秘方,青春痘专用。左侧标注:青春痘专用,山苦瓜祛痘搽剂,野生药材,祖传秘方。背面标注:性能快速祛痘、祛除痘印、修复痘痕适用于各类青春痘祛痘痤疮、暗疮、粉刺等,生产日期二零一八年二月八日,有效期:一年半,生产地址:湖南衡阳。

证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产品外包装盒,产品说明书。

根据该产品标签标注、产品说明书所宣传的内容,所宣传内容可造成的影响和产品实际宣称用途,该产品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所指化妆品的特征,可认定当事人销售的是化妆品。

当事人销售的“山苦瓜祛痘搽剂”产品外包装及其产品说明书未注明化妆品生产厂名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当事人也不能向我局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者已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证明文件。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从事化妆品经营过程中,进货时未遵守《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目“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殊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之规定,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应当注明的标记和证件,在我局检查时,当事人也不能向我局提供所经销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厂名、生产企业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之第(一)项“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和第(三)项“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之规定。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及理由,我局于2018年7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祁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祁食药工质化听字20181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违法行为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和处罚幅度,同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

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处罚可以合并使用”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其他有关规定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对生产企业,可以责令该企业停产或者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对经营单位,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经营未注明化妆品生产厂名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二、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山苦瓜祛痘搽剂19瓶;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0元,并处当事人违法所得二倍即40000元的罚款,两项共计6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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