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食药监发〔2016〕34号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省局制定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食品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规范。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经营,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管理办法和本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全省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 风险分级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经营者风险特点,从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 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经营者包括:
(一)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者;
(二)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经营者包括:
(一)散装食品销售者;
(二)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经营者包括:
(一)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者;
(二)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三条 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经营者包括:
(一)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四条 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 省局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制定湖南省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
第十六条 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
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考虑经营资质、从业人员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控制等情况。
第十七条 省局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制定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评价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评价表》,见附件2)。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对《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调整,并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确定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经营者年度监督管理记录,调整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 程序要求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调取食品经营者的许可档案,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内容不全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食品经营者补充提交相关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的评定,可以结合对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确定,或者组织人员进入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评价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上一年度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因素现场打分评价,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确定,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现场打分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以下简称为《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
第二十四条 评定新开办食品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可以按照食品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
第二十五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可以作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调整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
鼓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食品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当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中未出现本规范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不作调整。
第三十条 食品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
(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
(三)获得地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授予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称号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作为制订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经营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经营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具体检查频次和监管重点由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计分析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单位及产品。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风险等级对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可以建立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者的分类系统及数据平台,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经营风险分级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和检查频次,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所需检查力量及设施配备等,并合理调整检查力量分配。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经营控制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制定小餐饮、食品摊贩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特殊场所的风险分级管理制度,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由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2.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3.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附件1
食品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表1-1:食品销售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评分项注1 (共40分) | 分 值 | 得分 | ||||||
(1)食品经营场所面积注2(4分) | 面积 | 200以下 | 201-1000 | 1001-2000 | 2001-3000 | 3000以上 | ||
分值 | 1分 | 2分 | 2.5分 | 3分 | 4分 | |||
预包装食品单品数 (12分) | 常温 (2分) | 数量 | 500以下 | 501-2000 | 2001-5000 | 5001-10000 | 10000以上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2分 | 1.5分 | 2分 | |||
冷藏 (7分) | 数量 | 100以下 | 101-300 | 301-600 | 601-1000 | 1000以上 | ||
分值 | 1分 | 3分 | 4分 | 5分 | 7分 | |||
冷冻 (3分) | 数量 | 100以下 | 101-300 | 301-600 | 601-1000 | 1000以上 | ||
分值 | 1分 | 1.5分 | 2分 | 2.5分 | 3分 | |||
散装食品单品数 (18分) | 常温 (5分) | 数量 | 100以下 | 101-300 | 301-600 | 601-1000 | 1000以上 | |
分值 | 1分 | 1.5分 | 2分 | 3分 | 5分 | |||
冷藏 (9分) | 数量 | 30以下 | 30-50 | 51-100 | 101-150 | 150以上 | ||
分值 | 6分 | 6.5分 | 7分 | 8分 | 9分 | |||
冷冻 (4分) | 数量 | 50以下 | 51-100 | 101-200 | 201-300 | 300以上 | ||
分值 | 1分 | 2分 | 2.5分 | 3分 | 4分 | |||
供货者数量 (6分) | 数量 | 50以下 | 51-100 | 101-200 | 201-300 | 300以上 | ||
分值 | 2分 | 3分 | 4分 | 5分 | 6分 | |||
得分总和 | ||||||||
备注: 注1:各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缺项的,得分为“0”。 注2:含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内部运输、食品陈列展售场所的面积总和。 注3:各数值均为整数,如有小数,四舍五入取整。数量单位:个,面积单位:m2 注4:单品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指独立展售食品的品种数。 |
表1-2: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评分项(共40分) | 分 值 | 得分 | ||||||||||||
业态和规模 (10分) | 餐饮服务 提供者 | 规模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面积 | |||||||
分值 | 2 | 4 | 6 | 8 | 10 | |||||||||
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食堂 | 规模 | 供餐人数 50人及以下 | 供餐人数 51人~300人 | 供餐人数 301人~500人 | 供餐人数 501人及以上 | |||||||||
分值 | 2 | 4 | 7 | 10 | ||||||||||
集体用餐 配送单位 | 规模 | 供餐人数 50人及以下 | 供餐人数 51人~100人 | 供餐人数 101人~300人 | 供餐人数 301人及以上 | |||||||||
分值 | 2 | 4 | 7 | 10 | ||||||||||
中央厨房 | 规模 | 配送门店 1家~5家 | 配送门店 6家~10家 | 配送门店 11家~20家 | 配送门店 21家及以上 | |||||||||
分值 | 2 | 4 | 7 | 10 | ||||||||||
制作食品的类别和数量 (30分) | 冷食类食品制售(8分) | 单品数 (4分) | 数量 | 1~10 | 11~20 | 21~40 | 41及以上 | |||||||
分值 | 2分 | 2.5分 | 3分 | 4分 | ||||||||||
含易腐原料(4分) | 数量 | 1~10 | 11~15 | 16~20 | 21及以上 | |||||||||
分值 | 2分 | 2.5分 | 3分 | 4分 | ||||||||||
生食类食品制售(8分) | 单品数 (8分) | 数量 | 1~10 | 11~20 | 21及以上 | |||||||||
分值 | 4分 | 6分 | 8分 | |||||||||||
糕点类食品制售,包括裱花蛋糕(6分) | 单品数 (2分) | 数量 | 1~20 | 21~40 | 41及以上 | |||||||||
分值 | 1分 | 1.5分 | 2分 | |||||||||||
含易腐原料(4分) | 数量 | 1~10 | 11~20 | 21及以上 | ||||||||||
分值 | 2分 | 3分 | 4分 | |||||||||||
热食类食品制售(4分) | 单品数 (2分) | 数量 | 1~30 | 31~100 | 101~200 | 201及以上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含易腐原料(2分) | 数量 | 1~20 | 21~50 | 51~80 | 81及以上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自制饮品制售(2分) | 单品数 (2分) | 数量 | 1~5 | 6~10 | 11~20 | 21及以上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其他类食品制售(2分) | 单品数 (2分) | 数量 | 1~5 | 6~10 | 11~20 | 21及以上 | ||||||||
分值 | 0.5分 | 1分 | 1.5分 | 2分 | ||||||||||
得分总和(40分) | ||||||||||||||
备注: 注1:各项评分总和为40分。因实际情况存在缺项情形的,该项评分为“0”。 注2:数量单位为个。 注3:单品数是指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最新菜单中所展示的独立销售的食品品种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 注4:具有热食、冷食、生食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按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注5:易腐原料是指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大于0.85,需要控制温度和时间以防止腐败变质和细菌生长、繁殖、产毒的食品。如乳、蛋、禽、畜、水产品等动物源性食品(含)及豆制品等。 | ||||||||||||||
附件2
食品经营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表2-1: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分值 | 得分 |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 |||||
1.经营资质 | 1.1 |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 □是 □否 | 1 | |
1.2 |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 □是 □否 | 1 | ||
2.经营条件 | 2.1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 □是 □否 | 1 | |
2.2 |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是 □否 | 1 | ||
2.3 |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 □是 □否 | 1 | ||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 *3.1 |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 □是 □否 | 3 | |
3.2 |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 □是 □否 | 1 | ||
*3.3 |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3 | ||
3.4 |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 □是 □否 | 1 | ||
*3.5 |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是 □否 | 3 | ||
3.6 |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 □是 □否 | 1 | ||
*3.7 |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是 □否 | 3 | ||
3.8 |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1 | ||
3.9 |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是 □否 | 1 | ||
*3.10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 □是 □否 | 3 | ||
3.11 |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 □是 □否 | 1 | ||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4.1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 □是 □否 | 1 | |
4.2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1 | ||
4.3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 □是 □否 | 1 | ||
5.从业人员管理 | 5.1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 □是 □否 | 1 | |
5.2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 □是 □否 | 1 | ||
5.3 |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 □是 □否 | 1 | ||
5.4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 □是 □否 | 1 | ||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 6.1 |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 □是 □否 | 1 | |
6.2 |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 1 | ||
*6.3 |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 □是 □否 | 3 | ||
6.4 |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 □是 □否 | 1 | ||
6.5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 □是 □否 | 1 | ||
*6.6 |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 □是 □否 | 3 | ||
*6.7 |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 □是 □否 | 3 | ||
6.8 |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 □是 □否 | 1 | ||
6.9 |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 □是 □否 | 1 | ||
6.10 |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 □是 □否 | 1 | ||
6.11 |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 □是 □否 | 1 | ||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0项) | |||||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评价 | 分值 | 得分 |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 7.1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 |
7.2 |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 □是 □否 | / | ||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 8.1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 □是 □否 | / | |
8.2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是 □否 | / | ||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 9.1 |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 □是 □否 | / | |
9.2 |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 □是 □否 | / | ||
9.3 |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是 □否 | / | ||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 10.1 |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 □是 □否 | / | |
10.2 |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是 □否 | / | ||
11.特殊食品 | 11.1 |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 □是 □否 | 1 | |
11.2 |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 □是 □否 | 1 | ||
11.3 |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 □是 □否 | 1 | ||
11.4 |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 □是 □否 | 1 | ||
11.5 |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 □是 □否 | 1 | ||
11.6 |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 □是 □否 | 1 | ||
11.7 |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 □是 □否 | 1 | ||
11.8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 □是 □否 | 1 | ||
11.9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 □是 □否 | 1 | ||
11.10 |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 □是 □否 | 1 | ||
得分合计 | 60 | ||||
注: 1、动态风险因素评价为“是”不计分,评价为“否”,则根据参考分值计算相应得分。 2、评价项目共44项,其中带“*”项目为重点项,共8个,各计3分,一般项36项,各计1分,总分60分。 3、食品经营者评价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目无需评价。 |
表2-2:餐饮服务提供者动态风险因素评价分值表
检查项目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价 | 分值 | 得分 |
1.许可管理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 □是 □否 | 2.5 | |
2.信息公示 | 2.1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 □是 □否 | 1.5 | |
2.2 | 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公示的时间、位置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1.5 | ||
2.3 |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量化等级标识。 | □是 □否 | 1.5 | ||
3.制度管理 | *3.1 |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 3.5 | |
*3.2 | 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 □是 □否 | 3.5 | ||
4.人员管理 | *4.1 | 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是 □否 | 3.5 | |
*4.2 |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是 □否 | 3.5 | ||
4.3 | 具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 | □是 □否 | 1.5 | ||
4.4 | 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 | □是 □否 | 1.5 | ||
5.环境卫生 | 5.1 |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 | □是 □否 | 1.5 | |
5.2 | 烹饪场所配置排风设备,定期清洁。 | □是 □否 | 1.5 | ||
5.3 | 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是 □否 | 1.5 | ||
5.4 | 卫生间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清理。 | □是 □否 | 1.5 | ||
6.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 | *6.1 | 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 | □是 □否 | 3.5 | |
6.2 | 原料外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按照外包装标识的条件和要求规范贮存,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 □是 □否 | 1.5 | ||
6.3 |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记录。 | □是 □否 | 1.5 | ||
7.加工制作 过程 | 7.1 |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成品在盛放、贮存时相互分开。 | □是 □否 | 1.5 | |
7.2 |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 □是 □否 | 1.5 | ||
7.3 | 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 □是 □否 | 1.5 | ||
7.4 | 食品留样符合规范。 | □是 □否 | 1.5 | ||
7.5 |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食品的标识、储存、运输等符合要求。 | □是 □否 | 1.5 | ||
7.6 | 有毒有害物质不得与食品一同贮存、运输。 | □是 □否 | 1.5 | ||
8.设施设备 及维护 | 8.1 |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 □是 □否 | 1.5 | |
8.2 | 食品处理区配备运转正常的洗手消毒设施。 | □是 □否 | 1.5 | ||
8.3 | 食品处理区配备带盖的餐厨废弃物存放容器。 | □是 □否 | 1.5 | ||
*8.4 | 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保持清洁。 | □是 □否 | 3.5 | ||
9.餐饮具 清洗消毒 | 9.1 | 集中消毒餐具、饮具的采购符合要求。 | □是 □否 | 1.5 | |
9.2 | 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 | □是 □否 | 1.5 | ||
*9.3 | 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 □是 □否 | 3.5 | ||
得分合计 | 60 | | |||
注: 1、动态风险因素评价为“是”不计分,评价为“否”,则根据参考分值计算相应得分。 2、评价项目共30项,其中带“*”项目为重点项,共7项,各计3.5分,一般项22项,各计1.5分,许可管理2.5分,总分60分。 3、餐饮服务提供者评价项目存在合理缺项,该项目无需评价。 |
附件3
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
( 年度) (编号 )
经营者 信息 | 经营者名称 | |||
经营者地址 | ||||
营业执照编号或信用代码 | ||||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上年度风险等级 | ||||
静态风险 | 静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
动态风险 | 动态风险因素量化风险分值 | |||
经营者风险等级 | 风险等级得分 (静态风险+动态风险) | |||
风险等级 | □ A级 □ B级 □ C级 □ D级 | |||
是否存在下列情况(在存在的情况前打“√”): □ 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 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 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 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 □ 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 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请在备注中说明具体情形) 建议 □ 上调个风险等级 □ 不调整风险等级□ 下调个风险等级 | ||||
下一年度风险等级 | ||||
备注 | ||||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
|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