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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3-05 10:42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罚〔20215

当事人:   祁东县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PB4LW36

住  所祁东县洪桥街道办县正东路70号

法人代表: 李忠良            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祁东县洪桥街道办县正东路70号。

2020年12月8日,我局接到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检检验报告(No:FHN20201156748,检验结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祁东县发到家超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该检验报告给该超市法人代表李忠良,该超市对检验报告无异议。经查,该超市2020年11月2日在祁东县陈记海鲜购进了花甲5公斤,进货价格20元/公斤,销售价为22元/公斤,该批次花甲全部销售,获利1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1月2日经营的花甲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的事实。

证据3:《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1月2日进购的"花甲"已经销售完的事实;

证据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2020年11月2日进购花甲5KG,销售价均为22元/KG,已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10元并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

证据5:《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一事的事实。

证据6: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查找原因,积极主动整改一事的事实。

证据7:2020年12月2日被抽检不合格花甲进货台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事实。

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没有隐瞒,主动配合,积极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实施了不合格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之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本(试行)》第十四章适用说明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之第二项"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之第二款裁量基准第一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0元;2、罚款26890元。合计2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祁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1300000000331)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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