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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1-05-21 17:43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罚202138


当事人:祁东县北师大麒麟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4265910388006

住所:祁东县永昌街道水果市场湘桂路499号

负责人:邹思思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268号前海花园25栋106


2021年3月18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迅速组织食品经营管理股执法人员对位于祁东县永昌街道水果市场湘桂路499号的祁东县北师大麒麟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1年3月17日上午8点30左右,食堂厨师邹福元从食堂贮存间内拿出一块"五花肉",吩咐洗菜工唐晓凤和彭永红进行清洗加工,这两个女清洗工发现五花肉已经霉变,可邹福元要唐晓凤把"五花肉"表面发霉的部分刮掉即可!上午9点左右"五花肉"清洗加工并完成切配,10点30左右邹福元开始炒菜并用"五花肉"加工制售"豆干炒肉"(当天中午该园食堂另制作有"青炒白菜"),11点20左右,各班老师和保育员(即生活老师)陆续来食堂打饭菜给学生吃,当日用"五花肉"制作的"豆干炒肉"主要供大一班、大二班、中一班、中二班学生食用,11点半后学生开始陆续用餐,11点40左右园长邹思思发现后及时进行处置:制止了学生的食用发霉"五花肉"行为,并督促上述各班把菜送回厨房(11:50左右);12点30分,收集的菜被倒入了厨房的垃圾桶(详细情况见该校当天的视频资料)。邹福元系该园法定代表人邹思思的父亲,并未从幼儿园内领取过工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2021年3月18日、2021年3月19日分别对"祁东县北师大麒麟幼儿园"检查,共记录有现场检查笔录2份,记载了邹思思配合在该食堂检查的事实。

证据二:该园提供有法定代表人邹思思的身份证、《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及合法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2021年3月18日和3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祁东县北师大麒麟幼儿园"经营现场拍照16张,证明该园为学校师生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事实。

证据四:2021年3月18日我局向"祁东县北师大麒麟幼儿园"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由邹思思签收的事实。

证据五:2021年3月18日对邹思思、向静(中2班老师,女、成年)、唐晓凤(厨房清洗工,女、成年)分别进行询问,记录3份询问笔录;2021年3月18日对举报人彭文敏和其妻子彭永红分别进行了询问,记录有2份询问笔录;2021年3月19日对邹福元进行询问记录有询问笔录2份;证明幼儿园食堂存在过用发霉"五花肉"加工制售食品和学校负责人邹思思(开始并不知情)发现后立即收集并倾倒该制售食品制止学生食用的事实和邹福元系该园法定代表人邹思思的父亲,并未在园内领取工资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3月18日举报人彭文敏和其妻子彭永红提供该园食堂加工发霉五花肉的图片4张和视频2份,证明当事人用发霉"五花肉"加工制售食品的事实;

证据七:2021年3月19日该园园长邹思思提供了该园3月17日用"五花肉"加工制售食品的过程和发现后立即处置情况影像资料8段视频,证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六项"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节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二百九十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到6.5倍罚款;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祁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1300000000331)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祁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8日

(我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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