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罚〔2021〕135号
当事人: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注册号:91430426MA4R4HYP86
住所(住址):祁东县洪桥街道办县正东路93号
负责人:唐兴国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
联系地址:祁东县洪桥镇沿江东路185号
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24瓶,该超市于2021年5月22日在祁东县老陆副食商行进购一件"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一件(规格24瓶/件),生产日期为2020年6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并将24瓶"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放置于超市饮料酒水柜台上销售,进货价格22.9元/件,销售价格1.5元/瓶,综上所述该产品于2021年6月4日已过期;直到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时,一直未销售。我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对超过保质期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实施扣押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2:《现场笔录》一份,证明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
证据3: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法人代表唐兴国的《询问笔录》一份、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事实和唐兴国的公民主体资格。
证据4:《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责令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5:照片5张,证明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证据6: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超市验收入库单一份,证明该超市采购了该批次的"农夫山泉"饮用天然水一件。
2021年7月30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并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上述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认为:湖南祁美生活商贸连锁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之第二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农夫山泉"380ml饮用天然水一件(24瓶/件)。2、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祁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2011300000000331)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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