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执处罚字(2022)95号
当事人: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TAATX71
经营场所:祁东县灵官镇付家町村二十六组
经营者:颜春凤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3月17日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对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灵泉天然饮用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2SPJ-0320。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1年4月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始筹备厂房建设,2021年11月份开始生产销售,据法定代表人颜春凤自述:公司有工作人员4名,截止目前已经营了5个月,公司由于市场未铺开,基本上每半个月生产一批纯净水,至今生产了5个批次共400桶纯净水,每批次纯净水都进行了自检,经自检检验合格后才进行销售的。这次经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抽样送检的纯净水是我公司2022年3月15日生产的50桶纯净水,3月16日抽样送检6桶,我公司对该批次抽样检验剩余的44桶纯净水主动封存,检验结果未出来之前要求不上市销售。2022年4月19日我公司接到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书后,该批次44桶就地封存的纯净水全部倾倒处理了。
我局于2022年4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022SPJ-0320),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祁市监执检告[2022]B008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要求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4月19日我局立案审批表一份;
2、衡阳市市场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其案源的合法性:
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我局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的事实;
5、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责令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6、我局送达的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知悉检验结果情况;
7、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提供出入库明细1份和公司自检检验报告6份,证明当事人生产明细和自检合格的依据;
以上证据真实、充分,全部查证属实,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作为定案依据。
我局于2022年5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祁市监执罚告字〔2022)B04号),在法定期限内,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的要求。
根据以上主要证据证明的事实,我局对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灵泉天然饮用水"抽样检验,该产品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生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收到检验报告后能立即改正,并主动递交相关证据材料,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我局决定给予祁东县灵泉纯净水有限公司下列行政处理: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行为;
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5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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