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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02-08 14:59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市监食产监罚〔2023〕10号



当事人:祁东县跃华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26MA4LG5GT3K

住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镇正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谭跃华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步云桥镇镇正路219号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343042605138

核定食品类别:淀粉及淀粉制品

发证日期:2018年01月25日


2022年11月14日,我股执法人员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到祁东县跃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圆圈粉"(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商标:金鸽)的检测报告单,经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由四川遂宁大英(华研检测)华研检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测,二氧化硫残留量,实测值为:0.045 g/kg ,检验结果为: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我股执法人员于2022年11月14日将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力。当日,我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公司生产加工现场、成品仓库、生产台账及销售台账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立即下达了:1.《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圆圈粉",召回已销售不合格的食品;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生产场所、设施、财物进行查封及扣押。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22日生产的圆圈粉,在成品仓库没有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该批次圆圈粉共计生产12件,8.5kg/件,共计102kg,销售价为4.4元/kg,已销往大英县蓬莱宜家超市。至我股调查时止,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产品已全部销售完,共计获利448.8元。

据调查核实:2022-04-15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先公布了该公司生产日期2022-02-10生产的"圆圈粉"检验报告单,(编号为:№: SJ20220260,该批次产品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对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已于2022-05-18已办结。

2022-05-3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先公布了该公司生产日期2021-10-24生产的"圆圈粉"检验报告单,(编号为: №: 2022SP0616,该批次产品由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对当事人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案已于2022-08-25已办结。

接到我股送达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对原材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等全面排查,排查结果为:主要原因是我公司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因过量添加焦亚硫酸钠,导致该批次产品含有二氧化硫残留量,所以才造成产品项目不符合 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并立即下达了该批次产品的《产品召回公告》。当事人针对排查到的原因进行了整改,于2022年11月25日向我股提交了"整改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合法有效;

2、《检验报告》一份(N0:SP202214745),证明该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3、《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产品销售台账》一份、《生产台账》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一份证明我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

5、《整改报告》一份,《产品召回函》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处理。

案件性质: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圆圈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给予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在我股调查期间,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另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到6.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的规定,我股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处罚依据及建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二、责令当事人停产停业;

三、没收违法所得448.8元,并处罚款5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伍万零肆佰肆拾捌元捌角(50448.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建设银行祁东支行(祁东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4300156056405250264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的决定不停止执行。



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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