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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7-13 09:37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2〕10

申请人:刘某,男,汉族,1969417日出生,。

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住址:祁东县洪桥街道南山大道411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红,大队长

申请人刘某因不服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公(交)罚决字2022〕4304262900426340 号,于2022年42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决定书,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提示测速牌不清晰、醒目,与移动测速车距离超过1000米以上,而且处于无人监管的状态;2、该路段不存在交通拥挤的情形,在国道2342431km处设置监控设备不符合科学、合理、规范的要求,监控设备没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并保持功能完好;3、监控设备设置地点没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同时,申请人不认为自己有超速的事实,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被申请人答复称:1G234国道设立移动测速点具有合理性;2、车辆交通违法图片取证具有规范性和合法性;三、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综合上述理由,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314105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湘XXXX小型汽车在G234国道祁东县永昌街道同乐村(南方水泥厂)地段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由被申请人设置的移动测速设备记录显示车速为115km/h,该路段限速70km/h,超速百分比为64%。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构成了交通违法,遂通过手机短信提示告知和口头告知,并在互联网交管12123APP上公示供申请人查询。2022年4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作出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公(交)罚决字2022〕4304262900426340 号,决定对申请人壹仟伍佰元的处罚及记6分的处理。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卷宗及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公(交)罚决字2022〕4304262900426340 号、向祁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缴纳罚款的一般缴款书。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包括:关于祁东县G234国道移动测速评估报告、移动测速设备备案评估报告、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证书(证书编号:2021120698817003)、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备案审批表、关于在祁东县境内G234、G322、S226、S240道路移动测速温馨提示、车牌为湘D0A818小型汽车在G234国道祁东县同乐村(南方水泥厂)地段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的电子照片、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案卷内容包括立案决定书、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资格。本案需重点审查的是被申请人在G234国道设置移动测速是否合理、监控设备功能是否完好、提示测速牌是否清晰,设置是否规范、申请人交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现分述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G234国道设置移动测速是否合理。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0年12月16日为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祁东县G234国道移动测速评估报告》,同意在G234国道2341km和2441km+800m处设置两个移动测速点,测速路段限速值为70km/h。在该路段实施移动测速的原因是G234国道是贯穿全县十多个乡镇的主干道,全程62公里,平交路口多,车流量大,车速快,交通事故多发。

二、监控设备功能是否完好。被申请人在G234国道2341km处设置的移动机动车雷达测速仪品牌型号为普德利生SUKLOGR1,经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结论为“合格”(证书编号:2021120698817003),有效期自2021年12月6日至2022年12月5日,且已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备案并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备案编号为430426000000030011。

三、提示测速牌是否清晰,设置是否规范。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移动测速设备备案评估报告》中所附测速路段交通标志、标线实景拍摄图片中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G234国道北往南2428km+410m处设置了限速值为70km/h限速标志,在G234国道北往南2429km+350m处也设置了限速值为70km/h限速标志,同时在该标志牌上标识了“前方移动测速”,标志牌无遮挡,符合《湖南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设置测速监控设备必须遵守:……(二)设置监控设备应在限速标志起点500米至解除限速标志或下一限速标志之间,且测速区域应有显著参照物……(四)在测速路段应当设立醒目的“前方测速”或“进入测速路段”等警示标志牌,但不需告知具体位置的规定。

    四、申请人交通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从被申请人提交的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祁公(交)决字2022〕430426290042634号)所附申请人车辆交通违法行为图片中可知,该图片清楚地记录了20223141051分申请人驾驶车牌为湘XXXX小型汽车在G234国道祁东县永昌街道同乐村(南方水泥厂)地段由北往南行驶过程中,车速为115km/h,该路段限速70km/h,超速百分比为64%的事实。

五、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驾驶车辆超速百分比达64%,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罚款壹仟伍佰元,同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驾驶证记6分,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G234国道设置移动测速合理、监控设备功能完好、提示测速牌清晰、设置规范,申请人交通违法事实清楚、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行政复议主张的事实与理由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和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祁公(交)罚决字2022〕4304262900426340 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2年628

 

 

附:本决定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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