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页面:首页 >>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县政府工作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县司法局 >>通知公告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1-09-17 09:13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祁政复决字[2021]21号

申请人:蒋某华,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蒋某芳,女,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蒋某德,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何某庆,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陈某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樊某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住址:祁东县玉合街道祁丰大道382号。

法定代表人:曾定健,局长。

申请人蒋某华、蒋某芳、蒋某德、何某庆、陈某军、樊某明不服被申请人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本机关于2021年7月30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六申请人于2009年在祁东县洪桥街道车站北路23号、25号、37号、39号、31号、33号、35号房屋上加层建房,加层建设前,申请人向当时的主管部门作了申报,主管部门也作了公示,只因相邻房屋未处理清楚而未下发规划许可证。这说明申请人的加层建房行为并没有违背我县城市规划要求,且属于《规划法》和相关文件精神中“不能拆除的”一类房屋,主管部门可以作出罚款、补办有关手续处理,并非一定以要作出强拆的处理和决定。另,被申请人在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过程中,没有对申请人的加层房屋进行现场勘察,也没有对申请人进行详细询问调查和向周围群众调查了解。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之前未通知申请人听证,没有开展听证程序,被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之后也没有送达给申请人。故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祁东县人民政府依法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祁东县人民政府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0日,六申请人分别购买坐落于祁东县洪桥镇街道车站北路23、25、27、29、31、33、36号房屋,结构为砖混,总层楼为5层,所在层数为1-5层,设计用途为商业住宅,均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2019年10月,祁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因案外人提交的《恳求政府违章建筑排除重大安全垮塌隐患》投诉举报件,向被申请人出具《交办函》,要求被申请人查核。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六申请人的涉案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六申请人建筑占地面积622.4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4979.976平方米,已擅自加建六至八层,违法超层总建筑为1867.491平方米。同日,被申请人对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进行立案登记。2020年1月1日,被申请人对六申请人进行调查时,六申请人均称其为加建三层建筑,一直在申报相关手续,但均未获得批准。202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祁东县洪桥街道办车站北路23、25、27、29、31、33、36号蒋某芳、蒋某华、蒋某德、何某庆、陈某军、樊某明房屋六至八层是否属违法建筑(函)》,请求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对六申请人自建的六至八层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予以认定。2020年7月3日,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回函认定:蒋某华等六人加建的六至八层建筑属违法建筑。2020年7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祁城执限拆字[202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责令六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审起30日内自行拆除。2020年9月11日,被申请人将1号限期拆除决定送达给六申请人。六申请人以:1、被申请人无权作出限期拆除决定,涉案行政行为主体不适格;2、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未向六申请人送达《行政事先处罚告知书》及组织听证,程序违法;3、六申请人的加层建筑究竟属于限期改正、限期拆除或是不能拆除的情形,被申请人没有给予说明,程序违法为由,起诉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一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经依法批准的相对集中行使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有对六申请人在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加层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系案件的适格被告,对六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是案件适格的被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另,被申请人在未查明相关事实的情况下,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不予支持。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被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依法改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一、维持衡阳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2行初324号行政判决即“撤销被告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2020年7月8日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二、确认上诉人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程序违法;三、责令上诉人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四、驳回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上诉请求。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以手机短信(彩信)的方式告知向六申请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并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未在2021年5月27日前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了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1年5月28日以手机短信(彩信)的方式告知向六申请人作出了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留置送达了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提交的勘查笔录、现场勘验照片登记表、调查笔录、祁城执办函[2020]20号《关于祁东县洪桥街道办车站北路25号-35号蒋某芳、蒋某华、蒋某德、何某庆、陈某军、樊某明房屋六至八层是否属违法建筑(函)》、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关于祁东县洪桥街道办车站北路25号-35号房屋六至八层建筑是否属违法建筑的回复》《案件处理审批表》《蒋某华、蒋某芳、蒋某德、何某庆、陈某军、樊某明等六户违法建设案件调查报告》、祁城执限拆字[2020]1号《限期拆除决定书》、祁城执送字[2020]第13095号文书送达回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行终30号行政判决书、城罚先告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和手机短信(彩信)方式告知的截图资料、留置送达的照片资料、祁城告字[2021]第3号《听证告知书》及文书送达回证和手机短信(彩信)方式告知的图片资料、留置送达的照片资料、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和手机短信(彩信)方式告知的图片资料、留置送达的照片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真实客观,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本案事实,本机关依法予以认定。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经依法批准的相对集中行使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的机关,具有对六申请人在未取得相关建设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加层建设房屋的行为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2019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对六申请人案涉房屋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结果是六申请人房屋产权登记的为五层,擅自加建六至八层,违法超层总建筑面积为1867.491平方米,同时六申请人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其房屋上加建建筑的事实无异议,故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限期拆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主张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体现的是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通过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确保程序与结果的公正。被申请人对六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立案登记后,对六申请人进行了调查,对涉案房屋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致函祁东县自然资源局确认了六申请人加层建筑属违法建筑,依法向申请人下达了城罚先告字[2021]第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祁城听告字[2021]第3号《听证告知书》,并邀请了洪桥街道办事处、上正社区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了留置送达,并在涉案房屋一层门面进行了张贴,同时以短信(彩信)的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被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被申请人遂依法向申请人作出了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邀请了洪桥街道办事处、上正社区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了留置送达,并在涉案房屋一层门面进行了张贴,同时以短信(彩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人,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载明了如申请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起诉。故此,被申请人在作出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过程中依法告知了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亦告知了申请人有陈述、申辩、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在申请人拒签相关文书的情况,被申请人采用留置送达和短信(彩信)通知方式送达程序正当,申请人怠于行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应视为对自身权利的自愿放弃和对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自愿承担,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前告知申请人有听证的权利和未组织听证,《限期拆除决定书》也未送达给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认定。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加层建设房屋的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的规定作出涉案房屋限期拆除决定,系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予以确认。

综上,被申请人祁东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蒋某华、蒋某芳、蒋某德、何某庆、陈某军、樊某明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城执限拆字[2021]第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7日

 

 

:本决定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