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1)18号
申请人:李某芝,女,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
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
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文化路56号
负责人:宁明忠,代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祁公(治)决字[2021]第05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本机关于2021年7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据虚假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祁公(治)决字[2021]第0538号处罚决定应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了证据有:申请人的申诉材料、《公房改建合同》、祁东县过水坪区零贸总店土地权证书、与邻居李某明、李某德、李某新的发生纠纷的法院判决、李某柏(申请人的父亲)与李某明建房矛盾的协议、《私房建设申报审批表》。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是涉访涉稳的重点人员,其反映的诉求相关部门已按程序进行处理,可是申请人仍不断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认定为非法上访,并予以训诫,仍不改正,于2021年5月30日乘坐K158次列车去北京上访,被过水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长沙劝返、接回;2021年6月1日(建党100周年特别防护期),又在网上购票去北京,为防止其继续去北京非法上访,过水坪镇人民政府不得不投入物力并派出工作人员去非工作场所(车站、其家里等场所)做思想工作,严重影响了过水坪镇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应受治安管理处罚,请求祁东县人民政府维持祁公(治)决字[2021]第0538号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供了行政案件卷宗,卷宗内容包括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审批表、当事人陈述、证人语言、信访事项的情况说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申请人前期被训诫和行政处罚的证据等。
综合全案的证据,本机关认定如下事实:1994年4月,祁东县“三线一廊”指挥部及过水坪镇政府决定扩建过羊公路(过水坪镇至羊角塘镇),需要拆除包括申请人的父亲李某柏所在的集体企业过水坪零售贸易总店二门市部的房屋,当时政府出台的政策是拆迁房屋及土地不予补偿,重建时可以享受税费减免。过水坪零售贸易总店决定将二门市部改建并就改建订立了《公房改建合同》,合同约定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给本单位职工改建,改建后的房屋一楼门面归单位所有,二楼及二楼以上的房屋归改建者所有。申请人的父亲李某柏中标后,拆除了旧房,改建过程中,与邻居李某明发生矛盾,1998年12月19日衡阳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零售贸易总店改建房屋,未经有关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建房不合法,且改建房屋后墙与李某明房屋的前墙相距太近,势必影响李某明房屋的通风和采光,因此,零售贸易总店改建房屋应根据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要求并经有关部门合法许可后进行。”鉴于李某明不同意申请人建设高层房屋,规划许可难以批准的实际情况,申请人及其父亲遂向过水坪镇人民政府提出补偿安置地的信访诉求。2016年,过水坪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作出了处理,提出两种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案是过水坪镇人民政府找到零售贸易总店,希望能改变原来的合同约定,将申请人建设、占有并发租的二门市部门面房屋产权过户给申请人一家,以补偿申请人一家的损失,再与邻居李某明以地换地化解通风采光的矛盾,但申请人不接受。第二种方案是过水坪镇人民政府答应在2016年底前为申请人安排另外一处住宅用地,申请人也不接受。之后,申请人多次上访北京,被北京有关方面认定为非访,并被北京警方训诫,可申请人仍不改正,于2021年5月30日乘坐K158次列车去北京上访,被过水坪镇政府工作人员在长沙劝返、接回;2021年6月1日(建党100周年特别防护期),又在网上买票购票去北京,为防止其继续去北京非法上访,镇机关不得不投入物力并派出人员去非工作场所(其家里)做思想工作。
本机关认为:1994年4月,祁东县“三线一廊”指挥部及过水坪镇政府决定扩建过羊公路,因为扩宽街道,过水坪零售贸易总店是受益人,从过水坪镇零售贸易总店及其他被拆迁人从未向政府提出过拆迁补偿和安置用地的请求来看,说明过水坪镇零售贸易总店是接受“拆迁房屋及土地不予补偿,重建时可以享受税费照顾”的政策的。另外,申请人与过水坪镇零售贸易总店是合同关系,申请人的父亲李某柏的建房利益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而且,申请人的父亲作为利害关系人,在1995年至2012年也未向政府提出过补偿的要求,2012年申请人提出补偿要求后,过水坪镇人民政府为申请人提供了两种解决方案,该方案是可行的,因申请人不接受而无法实现。因此,申请人上访行为没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且申请人及其父亲李某柏认为政府违法造成其损失,也应当及时提起行政诉讼,以便获得国家赔偿或者补偿,并不是去北京越级上访,因此,申请人去北京上访没有合法性。
申请人多次越级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多次认定为非法上访,并予以训诫,且不改正,仍于2021年5月30日乘坐K158次列车去北京上访,被过水坪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在长沙劝返、接回;2021年6月1日(建党100周年特别防护期),又在网上买票购票欲去北京上访,为防止其继续去北京非法上访,过水坪镇人民政府不得不投入物力并派出工作人员去非工作场所(车站、其家里等场所)做思想工作,严重影响了镇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综上,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祁公(治)决字[2021]第05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裁量适当,符合法律规定,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公(治)决字[2021]第053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7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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