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行复决字[2021]28-1号
申请人:刘某某,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祁东县X街道X路。
申请人:周某某,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住祁东县X街道X路。
申请人:徐某某,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祁东县X街道X路。
被申请人: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址:祁东县玉合街道县正西路216号。
法定代表人:何剑,局长。
第三人:周某某,女,住祁东县X路。
因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建消复[2021]01号《工程复工通知书》,于2021年8月12日提出撤销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于2021年11月3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作出复议决定,驳回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认为第三人占用公用地和消防通道增设电梯不合法;第三人增设电梯仅有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初审意见,无其他部门的审批意见,程序上违法;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祁建消复[2021]01号《工程复工通知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违法,遂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本机关作出的祁政复决字[2021]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祁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工程复工通知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从而作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复议决定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4行初99号行政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申请人称:第三人安装电梯无任何合法手续,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建消复[2021]01号《工程复工通知书》,实质上允许第三人在消防道上安装电梯,严重危害到小区居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人均提供了不动产证明,证明其住房与第三人住房相邻,有消防利害关系。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复工通知书》的行为,有符合规定的申请资料,在实体和程序上合法,请求维持该行为,并提供了相关审批资料、依据。
第三人认为:本人加装电梯的申请程序与其他审批通过且已安装电梯的业主申请程序一致,被申请人作出的行为合法,应当维持,并提供了不动产证明、报批资料、同类加装电梯工程项目照片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25日,第三人因自建房屋(共9层)需安装电梯,向社区、街道、物管中心、被申请人报批,被申请人作出了“原则同意安装电梯、报上级部门审批(按图按程序施工)。”的意见,2020年10月22日施工时,遭到申请人阻扰,并以占用消防通道为由,向被申请人反映,要求处理。2020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2020]第002号《停工整改通知书》,后经被申请人、社区、派出所等多单位调解,申请人与第三人未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考虑到《住宅设计规范》规定7层以上必须安装电梯的要求及消防通道不应小于4米的要求,在第三人将900公斤的电梯变更为630公斤的电梯情况下,作出了祁建消复[2021]01号《工程复工通知书》。
以上事实有不动产证明、报批资料、相关规范等相关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了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必备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住房相邻,但申请人房屋前后都有通道,假如第三人安装电梯后,仍保持道路宽度9米,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建消复[2021]01号《工程复工通知书》行为,并不会导致申请人的消防安全利益受损,也不会严重危害到小区居民人身和生命财产安全。因此,申请人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日
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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