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2〕40号
申请人:彭某某,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X街道X社区。
被申请人:祁东县公安局
住所地:祁东县洪桥街道文化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宁明忠,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祁东县公安局作出的祁公(洪)决字〔2022〕第1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2年12月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22年8月全县公职人员毛发检测中被检测出毛发呈阳性。2022年9月7日,祁东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口头传唤申请人,并采集了申请人的毛发送检,申请人的毛发经过了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司法鉴定,除在祁东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做的毛发检测结果显示阴性,其余结果均呈阳性。申请人分别于2022年9月7日、9月28日自行前往祁东县新区医院、县中医院做毛发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阴性。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毛发检测报告没有排除药物、饮食、食品对毒物检测的干扰就认定申请人吸毒,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实施了“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证据充分。申请人的毛发经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和实验室复检结果均呈阳性,证明申请人摄入过毒品;申请人未患有帕金森病,排除了服用处方药司来吉兰的可能;申请人的人身自由未受他人控制或限制,排除诱骗、强迫等被动吸食毒品的可能;申请人曾因吸食毒品被处理过,屡教不改,还于2013年因寻衅滋事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公(洪)决字〔2022〕第1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7日上午,祁东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接到祁东县禁毒办推送的线索,申请人彭某某在祁东县公职人员毛发检测中检测结果呈冰毒阳性。同日,申请人自行在祁东新区医院做毛发毒品检测结果呈阴性。随后祁东县公安局洪桥派出所口头传唤申请人彭某某到祁东县戒毒康复医院进行毛发检测初筛,结果呈冰毒阳性,申请人对检测结论有异议。同年9月8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头部提取的毛发样本送至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进行甲基苯丙胺成分定性检验,检验结果表明在送检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同年9月28日,申请人自行在祁东县中医院做毛发检测结果呈阴性。同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头部提取的毛发样本送至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表明在送检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检测结果及鉴定意见,被申请人在排除了申请人被他人强迫、诱骗吸食毒品及因药物致生物检材阳性的可能后,经过案件汇报、行政处罚审批、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祁公(洪)决字〔2022〕第11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十二日。
另查明,申请人2016年11月20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毛发检测报告单、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案件卷宗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存在两个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自行进行毛发检验的结果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实验室检测、司法鉴定的结果相悖;二是被申请人是否排除了药物、饮食、食品对毛发检测报告的干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为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证明效力优于申请人提交的毛发毒品检测检验报告单,故本机关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结果,即申请人的毛发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根据《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之规定:发根端3厘米以内的头发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表明被检测人员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公安部《关于根据实验室检测结论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违法行为有关意见的批复》(公复字〔2015〕1号)的规定“对于吸食甲基苯丙胺的违法行为人,在排除其服用相关药物(如治疗帕金森病的处方药来吉兰)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其摄入甲基苯丙胺。”申请人认为其吸食毒品的事实不存在,但不能对送检毛发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作出合理解释,也不存在被强迫、诱骗吸食毒品及服用处方药司来吉兰的情况,被申请人根据实验室检测、司法鉴定的结果认定申请人存在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祁公(洪)决字〔2022〕第11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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