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3〕20号
申请人:夏XX,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
申请人:陈XX,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毛XX,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唐XX,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彭XX,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周XX,女,1975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赵XX,女,1975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肖XX,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管XX,男,1967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郭XX,女,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肖XX,女,1977年8月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管XX,男,1966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周XX,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李XX,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邹XX,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
申请人:唐XX,女,1975年12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左XX,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申请人:管XX,女,1976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委托代理人:彭XX,男,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贺赛宝,局长。
申请人夏XX等18人因不服被申请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湖南省恒益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公司)申请其单位18名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事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不予受理决定书并责令依法受理,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恒益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中方占50%股份,中方股权属黄土铺镇政府国有资产,夏XX等18名申请人均通过原祁东县劳动局审批通过招收为全民制合同工人,且恒益公司的部分全民制合同工人已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被申请人应受理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的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恒益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记载企业类型为“合资经营(港资)”,不符合第一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敬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1994年8月25日,祁东县黄土铺经济开发公司与香港恒昌实业有限公司各出资50%创办了合资企业(港资)恒益公司,申请人夏XX、陈XX、唐XX等18人通过了原祁东县劳动局全民合同制工人招工,被安排至恒益公司工作。2020年以来夏XX等18名申请人陆续到达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并向被申请人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恒益公司18名职工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一事的不予受理决定。
另查明恒益公司2020年前达到提前退休年龄的职工,在2020年前已办理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申请人提供的黄土铺经济开发公司属国有资产证明、祁东县计划委员会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衡阳市招商局文件、中外合资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合同、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章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国有土地使用证、生产许可证、全民所有制工人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2020年前祁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部分职工退休通知书、2020年前特殊工种退休已领退休工资名单、转户招工集资合同、祁东县应交非税收通知书(档案管理费)、关于解决祁东县恒益水泥有限公司职工特殊工种退休的请求报告、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来访事项告知书、《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申请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职工档案移交社保局人员花名册等证据。
2.被申请人提供的湖南恒益水泥有限公司特殊工种退休不予受理情况说明、招收全民合同制工人审批表等证据。
本机关认为:夏XX等18名申请人虽然为原中外合资企业恒益公司的职工,但其系通过祁东县黄土铺人民政府在原祁东县劳动局办理了全民合同制工作招工手续,被安排至恒益公司工作。恒益公司在成立时黄土铺经济开发公司作为一个国有企业占股50%,夏XX等18名申请人在恒益公司工作期间与恒益公司非一般劳动关系,而是原国有企业代表的全民合同制身份。2020年前与夏XX等18名申请人身份相同(办理了全民合同制招工手续)从事特殊工种的恒益公司职工,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手续。不管是从公平原则还是从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上看,其应与2020年前原已办理了特殊工种退休的同类职工享受同样的退休待遇。被申请人作为祁东县特殊工种职工提前退休的受理单位,具有受理夏XX等18名申请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的职责,至于夏XX等18名申请人是否从事特殊工种岗位,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由被申请人在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后按程序上报。
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受理夏XX等18名申请人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2日
附:本决定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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