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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4-19 09:45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7号


申请人:颜XX,男,汉族,1972年7月13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灵官镇。

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县正西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曾定健,该局局长。

申请人颜XX因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对申请人邮寄的《纳入征收申请书》未进行答复,于2024年2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受理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一、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答复。

申请人述称,申请人的房屋位于祁东县灵官镇傅家町村16组,因衡永高速公路征收项目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房屋安全,该高速公路建成后还会对申请人人身安全造成隐患,长时间的震动和噪音已导致申请人的房屋出现裂缝,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车辆产生的粉尘也会对申请人居住的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申请人无法正常居住生活,申请人房屋彻底丧失居住功能,申请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向被申请人申请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至今未给予回复,现被申请人未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望判所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房屋照片、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书、邮寄详情。

被申请人辩称,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征收是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被申请人是根据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排的具体工作部门,故被申请人与县人民政府在同一个征收行为中是同一个行为,申请人以祁东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同时又向祁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系重复申请,且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二、申请人的房屋不在衡永高速公路征收项目红线范围内,申请人没有要求其房屋被征收的权利,申请人提到的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30米,是指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不允许修建新的建筑物,而非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原有建筑物必须进行征收。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勘测定界图(红线图)、申请人房屋照片。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25日,申请人颜XX认为其位于祁东县灵官镇傅家町村16组的房屋位于衡永高速公路项目征收范围内,故同时向被申请人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寄送了《纳入征收范围申请书》,申请事项分别为请求被申请人和祁东县人民政府对申请人位于祁东县灵官镇傅家町村16组的房屋予以征收,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后未对该申请进行回复。申请人分别于2024年2月3日和2024年2月6日向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与衡阳市人民政府均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另查明,申请人的房屋不在衡永高速公路(祁东段)红线范围内,距离衡永高速公路用地外缘将近8-10米左右。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只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征收职责,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只是具体实施部门,没有对土地或者房屋进行征收的职责,更没有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职责。且衡永高速项目(祁东段)土地勘测定界图并未将申请人的房屋纳入红线范围内。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里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尽管申请人的房屋修建在高速公路的三十米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但该控制区范围内是禁止修建建筑物的,对于此前已经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并非一概拆除,只有在因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时,才能在履行相关合法程序后进行拆除,故申请人的房屋不属于衡永高速公路项目(祁东段)的征收对象,也不符合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定条件。故申请人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履行将其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相关法定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9日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第二、三款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故被申请人祁东县自然资源局没有将申请人位于祁东县灵官镇傅家町16组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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