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8号
申请人:王某,男,200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常营镇。
被申请人:祁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祁东县玉合街道永昌大道202号。
法定代表人:陈鹏,该局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事项是否立案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9月17日提交的举报事项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XA48853813841)的形式向被申请人举报"湖南劲松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未收到任何答复,故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将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做出处理。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投诉举报书(原投诉材料)、问题照片打印件、订单截图打印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的证据、依据材料等,亦未提交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的处理材料,本机关依法认定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未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处理,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行政不作为。故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附:1、《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 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五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第七十条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无效或者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但是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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