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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县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16:12

祁东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祁政复决字〔2024〕10号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湖南省祁东县马杜桥乡。

被申请人:马杜桥乡人民政府。

地址:湖南省祁东县马杜桥乡光明街1号。

法定代表人:汪晓霞,该乡乡长。

申请人汪某因被申请人马杜桥乡人民政府对其提交的责令石门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未进行答复,于2024年4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本机关已于2024年4月12日依法受理,并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议请求: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

申请人述称,祁东县马杜桥乡石门村第十七组与某矿业公司签订了所谓的林地、耕地征用合同,期至如今陆续产生了数百万的集体利益,该组组长在申请人多次口头申请下都未将该组近年来所有财务等明细依法依规予以公开,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马杜桥乡人民政府申请责令石门村第十七组公开村务公开,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后未予答复,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责令石门村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及其邮寄材料。

被申请人辩称,今年4月份,收到汪某的责令石门山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被申请人安排专人同包组村干部联系,要求同组长联系及时公布组内资金收入、分配及开支情况,并将相关分配和开支情况单独告知申请人汪某,关于石门山村十七组组内资金的分配有其自定分配方案,乡政府无权干预,组里收取的征地款和每吨铁矿补偿分红款属于不合法收入,其如何分配,乡政府也不便干预,马杜桥乡政府认为石门山村十七组与某某矿业私自签订征地合同属于非法行为,其征地所得和分红补偿收入不具备合法性。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有:2020-2022年资金分配表、征地合同书、补充协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5日,马杜桥乡石门山村十七组(以下简称"十七组")与祁东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矿业")签订征地合同书和补充协定书,征地合同书内容为:某某矿业在十七组石头脑设立450平硐和工业广场,在十七组征地19.32亩,征地价款按照每亩单价4万元(含青苗赔损及其他一切费用),合计征地款772800元,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合同签字生效即付50%,第二次付款50%的时间为2022年元月31日前。补充协定书内容为:某某矿业决定在石皂脑露天采集的原矿石以每吨2.5元让利十七组组民享有,直至石皂脑矿石采完终止,付款时限为次月二十五日前付清上月露天采矿石总吨量的让利款项。2024年1月1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责令石山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申请事项为:请求被申请人责令十七组公开自2021年1月25日起至今与某某矿业签订的用地合同所产生的租赁费及其补偿款的使用、分配方案等信息(包括每月的详细吨位数)和十七组近三年来所有组里建设(装路灯和砌公路护坡)等相关开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召开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及实施人员或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因被申请人在收到《责令石山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后未回复,遂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责令石门村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及其邮寄材料与被申请人提供的2020-2022年资金分配表、征地合同书、补充协定书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以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申请人作为马杜桥乡石门山村第十七组村民,有权向被申请人申请责令公开本组村务,被申请人作为乡人民政府具有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石山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进行回复的法定职责和对其辖区内村组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本案中,虽然被申请人述称包组村干部通过微信将资金分配表发给了申请人,但未向本机关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且被申请人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石山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进行了回复,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责令石山村第十七组村务公开申请书》不回复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应当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关于十七组与某某矿业私自签订征地合同的行为中是否存在非法用地、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核实,被申请人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且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将有关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综上所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自收到本决定三十日内进行回复并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祁东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3日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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